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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卫医政函〔2018〕654号 | |||
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 | |||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开展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和眼科医院设置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床位在50张(含50张)以上的眼科医院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20-49张床位的眼科医院由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健康体检中心由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医疗服务监管,严格落实相关规范和制度,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 三、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规划引导,鼓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连锁化、集团化经营,建立规范、标准的服务与管理模式。 四、请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属各医疗机构对国家卫生健康委《通知》印发前成立的面向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消毒供应机构进行梳理统计,指导其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通知要求进行建设调整,于2019年4月底完成初步审核后报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于2019年6月1日前完成验收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逾期未报认为自动放弃。 联 系 人: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 魏雪峰 联系电话:(0931)4818087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
主题词: | |||
主送: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 | |||
抄送: |
文件链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眼科医院由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健康体检中心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划引导,鼓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连锁化、集团化经营,建立规范、标准的服务与管理模式。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院感染防控和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范与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四、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成立的面向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消毒供应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9年6月1日前完成相应调整,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应当与区域内的其他综合性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畅通转诊渠道,加强技术协作,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附件:1.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2.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3.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4.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5.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6.眼科医院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5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http://www.nhfpc.gov.cn/yzygj/s7655/201806/0ccfff20a9b1494593a6eec779330c0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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