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食品药品监督
近日,省食药监局印发《安徽省药品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十必须”事项清单》的通知,重申药品经营行为十条戒律,督促企业强化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经营环节药品质量安全,以此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十必须”事项清单指出,企业必须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必须保证经营的药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的要求;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必须保证药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可追溯;必须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标明的贮藏条件储存、运输药品;必须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在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质量安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保存药品追溯信息;必须确保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在职在岗,杜绝执业药师“挂证”行为;必须对经营的药品进行质量监测,发现假药、劣药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立即采取停止销售、协助召回等措施,按要求向所在地食药监管部门报告;必须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制度,对在药品经营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定期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向食药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按照“十必须”事项清单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年度自查表,药品零售企业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年度自查表。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同时需要提交企业自查报告真实性承诺书。凡未按要求开展自查并向食药监管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企业,作为下年度飞行检查的重点企业。
安徽省食药监局要求各地务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督促企业制作《安徽省药品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十必须”事项清单》标牌,并悬挂在企业醒目位置。同时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督促指导企业开展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推进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