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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庐山市医疗保险Ⅰ类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评审工作由庐山市人民医院和庐山市中医院经办

落实“放管服”改革

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庐山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中的Ⅰ类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评审工作由庐山市人民医院、庐山市中医院经办,参保人员可直接在医院申请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实现门诊大病患者出院即可完成申请、审核、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Ⅰ类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地中海贫血(含输血)、(8)血友病



申报流程

患者或家属携带资料直接到庐山市人民医院或庐山市中医院医务科申报。

注意:工作日期间均可到市人民医院或中医院医务科申报。请大家及时提交资料,确保第一时间享受待遇。



申报材料

1、恶性肿瘤

申报材料:(1)病理报告(包含细胞学阳性检查诊断报告)或三级医院诊断恶性肿瘤的影像学报告(CT或MRI或PETCT)或血象、骨髓检查报告(慢性白血病须有此项目);(2)近五年内的放疗、化疗、手术治疗等抗肿瘤治疗记录;(3)有近五年内因本病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的住院病史(提供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病情证明);(4)其他与病种相关材料(CT、核磁共振、同位素、内窥镜)。

审核标准:同时具备(1)加(2)或(3)中的任意一项。

复审时间:五年复审。

复审材料:五年后仍未治愈的,需提供近五年内复发资料和相关专家认定的资料,经复核同意后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2、系统性红斑狼疮

申报材料:(1)有一次因本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病史(提供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病情证明);(2)除皮肤以外的一个或以上脏器受损的相关检查报告;(3)一次以上抗核型贫血(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淋巴细胞减少)的血象报告;(4)一次以上尿蛋白(蛋白尿﹥0.5g/d)或管型尿阳性报告;(5)一次以上抗核抗体阳性报告;(6)近三年内相关免疫学检查报告单〔免疫学异常:狼疮细胞阳性或抗双链DNA抗体(抗dsDNA)阳性或抗史密斯抗体(抗SM抗体)阳性〕;(7)有三级医院诊断本病的报告;(8)连续的诊疗记录。

审核标准:同时具备(7)(1)(2)加(3)(4)(5)(6)中任意两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3、再生障碍性贫血

申报材料:(1)骨髓细胞学检查报告单(A.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淋巴细胞比例增高;B.骨髓检查至少一个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造血细胞减少,非造血细胞比例增高,骨髓小粒空虚。); (2)除外其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疾病(如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中的难治性贫血、急性造血功能停滞、骨髓纤维化、急性白血病、恶性组织细胞病等);(3)近三年连续治疗的诊疗记录。

审核标准:同时具备(1)(2)(3)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4、帕金森氏综合症

申报材料:(1)有一次该病的住院记录(提供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病情证明),且病史两年以上,有相应病历记录;(2)有服用多巴胺类药物史;(3)Hoehn - Yahr 分级3级及以上;(4)有三级医院诊断本病的报告;(5)排除脑外伤、中风等疾病的检查报告。

审核标准:同时具备(1)(2)(3)(4)(5)项。

复审时间:五年复审。

复审材料:五年后仍未治愈的,需提供近1年内相关专家认定的病历资料和相关检查报告,经复核同意后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申报材料:(1)提供肾功能衰竭的相关检查结果:血肌酐≥707umol/L,有贫血,双肾萎缩;(2)因病情需要已进入维持性血液透析者,提供4次及以上血液透析记录,及动静脉内瘘手术记录单;(3)接受腹膜透析者:提供腹膜透析置管术的记录;(4)有慢性肾病病史;(5)与病种相关的其他检查资料。

审核标准:具备(1)或(2)或(3)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

申报材料:(1)器官移植手术记录单和出院小结;(2)有服用抗排斥药物治疗记录;(3)其他与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材料。

审核标准:同时具备(1)(2)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7、地中海贫血(含输血)

申报材料:(1)血常规(病情评估):小细胞低色素贫血,也可呈小细胞低色素但不贫血;(2)肝功能:溶血性黄疸;(3)血红蛋白电泳(确诊依据):a)α地中海贫血:可正常,也可见HbH包涵体,b)β地中海贫血:HbA2和HbF;(4)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确诊依据);(5)其他溶血性贫血检测阴性(鉴别其他溶血性贫血);(6)血清铁蛋白正常或升高(鉴别其他小细胞低色素贫血);(7)肝脾彩超。

审核标准:同时具备(1)(2)(3)(4)(5)(6)(7)项。

复审时间:五年复审。

复审材料:五年后仍未治愈的,需提供近1年内相关专家认定的病历资料和相关检查报告,经复核同意后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8、血友病

申报材料:(1)有三级医院明确诊断的病情证明;(2)血友病A患者因子Ⅷ促凝活性(FⅧ:C)减低或缺乏;血管性血友病因子抗原(VWF:Ag)正常,Ⅷ:C/ VWF:Ag明显降低;血友病B患者FIX:C减低或缺乏。(3)凝血酶原时间(PT)正常、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延长报告;(4)血小板计数、出血时间、血块收缩正常。(5)肌肉、脏器或关节出血(畸变)的相关材料;(6)近三年内连续治疗的就诊记录。

审核标准:同时具备(1)(2)(3)加(4)(5)(6)中任意一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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