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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院长主动索取贿赂,代表此举把自己坑惨了!



这个世道太艰险了,院长明目张胆的向代表要钱!给还是不给?不给没销量,给了只能与院长一同入狱!


近期,一起行贿者被判刑的案件曝光。先来看最后判决如下: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人民币71.6万元,其中主动给予人民币20万元,被索要人民币51.6万元。


小A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行贿罪。


被告人小A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禁止小A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医疗设备销售工作。


01

事情要从4年前说起 


2014年,被告人小A因追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某三甲医院的货款而与时任该医院院长的周某结识。


2016年初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小A通过挂靠广西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同时小A在任广西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向该三甲医院销售医疗器械等业务活动中,主动及被动输送周某好处费共71.6万元。


具体如下:

第一种款项:转钱到院长周某指定的账户


小A为感谢周某对其业务的关照,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送了好处费5万元到周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上;2017年1月至8月间,周某每月向小A索要好处费2000元,共1.6万元均转到指定账户;

第二种款项:当面送现金


2016年的一天,小A为感谢周某在周某自建房处送给周某好处费5万元;并在2017年一天在某茶庄送给周某一张存有10万元好处费的中国农业银行卡;

第三种款项:医院院长直接索要


2017年,小A任广西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周某向小A索要好处费50万元。小A为感谢周某在招投标中给予的帮忙而按照周某的要求分两次每次转25万元共50万元到周某指定的账户上;


02

小A孤立无援、终被逮捕 


在一审中,小A及其代理律师辩称,上述行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代公司行使职权,公司领导是知情的,小A的行为不构成指控的行贿罪,应为单位行贿罪;


同时,小A转给指定账户的5万元是分红,1.6万元是雇佣制定账户人的工资;且小A借有周某的钱,其转到周某2账户的钱中有30万元是还给周某的借款。


不过,公司及周某以及一些证人的证词否定了上述辩称。


03

墙倒众人推,有事憋着扛 


周某表示小A想要其关照做一些药品或耗材业务,并说会按照行规比例给其好处费。对于同医院院长的认识并得到其关照,小A予以承认。


根据其他证人言论,小A被挖到X公司做总经理来跑业务,公司只是给小A业务经费提成,具体的业务往来都是小A与相关领导、业主接触,其间的经济问题是小A个人的行为,其与公司其他领导均不知情。


小A没有到广西X公司工作之前所做的药品业务是其挂靠在广西Y公司做的,投入和利润都是自己的,其只是交一定的管理费及税费给广西Y公司,因此送给周某的钱是其自己的。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小A所行贿的金额中有51.6万元是被索贿的,且认罪态度较好,对小A可以从轻处罚。


本蟹认为当下行贿受贿是医药行业高危线,无论是自愿还是被动,作为代表来说,你行贿受贿,虽然销量提高,但最大的受益方还是药企。而一旦被查处,承受的最大的损失将是自己!


所以,别把自己卖了还帮别人赚钱!这笔账自己心里要算的明白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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