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甘肃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保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和《甘肃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甘肃省内依法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完善消毒产品生产的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对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评价合格的产品方可上市销售,保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突出问题导向和风险管理,把日常监督检查与“双随机”抽检相结合,并及时公开监督检查信息。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信用监管,逐步建立监管对象诚信档案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
第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畅通群众投诉举报途径,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辖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水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麦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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