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甘肃省医师执业注册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师的执业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医疗机构是否使用未在本机构注册或备案的医师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师诊疗行为是否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
(三)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巡查: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所辖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工
作;根据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行政执法。
(二)执法检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所辖医疗机构进
行全面检查,对社会关注度高、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行动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和要求根据专项行动指标确定。
(二)日常检查。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随机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采取“双随机”方式,对各级医疗机构从业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等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工作计划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医疗机构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二)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四)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天水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麦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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