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对外公布《分娩镇痛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0年)》,同时印发《分娩镇痛技术操作规范》《分娩镇痛技术管理规范》《试点医院基本条件与考核要求》《分娩镇痛试点专家工作组成员名单》。《方案》指出,2018~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定数量的医院开展分娩镇痛诊疗试点工作。试点范围包括具备产科和麻醉科诊疗科目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专科医院。同时指出,试点医院应在2020年底前达到分娩镇痛技术操作和管理符合规范要求,而且椎管内分娩镇痛率≥40%。
《方案》对试点医院基本条件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5项: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或妇产医院;具备产科、麻醉科诊疗科目;具备开展分娩镇痛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椎管内分娩镇痛基础,椎管内分娩镇痛率≥10%;医院给予必要的人员、硬件和政策支持。
在分娩镇痛技术操作规范方面,《方案》明确,椎管内分娩镇痛的实施应该由产妇本人自愿同意,由产妇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能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知情同意书应当详细描述其预期的效果、优势,对产程和胎儿的可能影响,潜在的并发症及不良反应,以及可能的替代手段,由实施操作的麻醉医师向产妇进行详细说明后签署。在技术管理规范方面,《方案》明确了人员基本要求。其中,麻醉科医师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麻醉科专业,执业地点为申请单位。同时,应为3年以上高年住院医师及以上职称,经科室评估具备独立从事分娩镇痛的能力,而且具有毒麻类药品处方权。
《方案》指出,医院应为分娩镇痛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建立分娩镇痛管理服务团队,加强对相关专业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临床演练及考核,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分娩镇痛质量控制体系,指定专人定期对分娩镇痛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和反馈。另外,各试点医院应通过帮扶、协作、接收进修等形式,将分娩镇痛技术向其医联体内其他医疗机构推广。鼓励试点医院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建立分娩镇痛服务的长效机制。
据悉,2019年1月~2020年9月为《方案》组织实施阶段,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印发试点医院名单,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定期组织对辖区内试点医院进行培训、指导、评估和考核。
文/健康报首席记者 姚常房
编辑/马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