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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将在全国开展分娩镇痛试点工作,试点医院要满足这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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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定数量的医院开展分娩镇痛诊疗试点工作


记者|戚向坤 整理

来源|中国县域卫生 综合报道


据悉,1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开展分娩镇痛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009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出,2018—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定数量的医院开展分娩镇痛诊疗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医院)。发挥试点医院的带动和示范作用,以点带面,逐步在全国推广分娩镇痛的诊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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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医院要具备产科和麻醉科诊疗科目


《中国县域卫生》通过梳理发现,《通知》中明确了试点范围、实施部门,以及试点医院要具备的条件等。


试点范围:具备产科和麻醉科诊疗科目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专科医院。


方案制定: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负责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提出试点医院认定和考核条件,并指导各地开展试点工作。


实施部门: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分娩镇痛试点,开展试点医院遴选、认定、培训、指导以及考核等工作。


技术支持:国家卫健委委托中国医师协会麻醉学医师分会、妇产科医师分会会同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成立分娩镇痛试点专家工作组(以下简称专家工作组),协助国家卫健委制订分娩镇痛技术操作规范和管理规范,为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试点内容和要求:试点医院应当进一步规范分娩镇痛技术操作,不断完善优化分娩镇痛管理和服务流程,提高医务人员及公众对分娩镇痛的认知度,在保障母婴安全的前提下,普及分娩镇痛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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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医院要做好5项工作


(一)提高分娩镇痛技术水平。 


1.按照《分娩镇痛技术操作规范》及《分娩镇痛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分娩镇痛的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分娩镇痛医疗质量和安全。 


2.开展医护人员定期培训,提高医护人员分娩镇痛的理论水平和操作能力。


(二)提高产妇分娩方式选择的科学性。 


通过实施分娩镇痛,降低产妇因不能耐受分娩疼痛而行剖宫产分娩的比例,推动剖宫产率逐步下降,提高自然分娩率,进一步提升产妇和新生儿健康水平。 


(三)增强医院和相关科室对分娩镇痛的认识。 


1.医院应当为分娩镇痛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政策支持,调动医务人员开展分娩镇痛工作的积极性。 


2.医院应当建立分娩镇痛管理服务团队,加强对相关专业医务人员(麻醉科医师、产科医师、儿科医师、助产士、麻醉科护士、产科护士)的培训和临床演练及考核,使其熟练掌握各种相关紧急情况的应对预案,以及“即刻剖宫产/急救复苏”等紧急情况的处理流程。注意并发症监测和防治能力建设,应当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分娩镇痛质量控制体系,提高分娩镇痛的安全性。 


3.相关科室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分娩镇痛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定专人定期对分娩镇痛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和反馈,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保证分娩镇痛的安全性,提高产妇的舒适度和满意度。 


(四)加强对孕产妇以及家属的健康宣教。 


建立孕产妇及其家属的定期宣教制度,采用孕妇学校授课、网络宣传推广、发放宣教手册、设立宣教栏等多种形式、撰写科普书籍,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进行科普宣传,提高产妇和家属对产痛危害的认识,提高对分娩镇痛的认知度。 


(五)发挥试点医院示范带动作用。 


1.专家工作组组织“分娩镇痛全国专家巡讲团”,协助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试点医院相关科室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临床示教。 


2.各试点医院应当定期组织分娩镇痛规范化培训,大力推广分娩镇痛理念,推进试点医院规范开展分娩镇痛。同时,通过帮扶、协作、接收进修等形式,将分娩镇痛技术向其医联体内其他医疗机构推广,发挥试点医院辐射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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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工作实施三步骤


(一)筹备启动阶段(2018年11—12月) 


1.国家卫健委制定印发试点工作方案。 

2.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试点方案及试点医院标准(见附件3),组织审核认定试点医院,并将试点医院名单报送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1月—2020年9月) 


1.国家卫健委印发试点医院名单,各试点医院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工作。 


2.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辖区内试点医院进行培训、指导、评估和考核工作。专家工作组做好相应技术支持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9月—2020年12月)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本辖区试点工作进行自评估;国家卫健委组织对全国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宣传和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进一步在全国推广分娩镇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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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医院基本条件与考核要求 


(一)基本条件 


1.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或妇产医院。 

2.具备产科、麻醉科诊疗科目。 

3.具备开展分娩镇痛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良好的椎管内分娩镇痛基础,椎管内分娩镇痛率≥10%。 

5.医院给予必要的人员、硬件和政策支持。 


(二)考核要求 


试点医院应当在2020年底前达到以下要求: 

1.分娩镇痛技术操作和管理符合规范要求。 

2.椎管内分娩镇痛率≥40%。


附件:分娩镇痛试点专家工作组成员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 


一、组长 

米卫东    中国医师协会麻醉学医师分会会长、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主任医师 

郎景和    中国医师协会妇产科医师分会会长、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协和医院主任医师 

黄宇光    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主任委员、北京协和医院主任医师 


二、副组长 

张为远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     主任医师 

陈敦金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主任医师 

姚尚龙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主任医师 


三、成员 

丁依玲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主任医师 

万小平    上海第一妇婴保健院          主任医师 

马玉燕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主任医师 

王 丹    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主任医师 

王东信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主任医师 

王世宣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主任医师 

古 航    海军军医大学长海医院         主任医师 

吕改华    山西省儿童医院            主任医师 

刘 薇    北京和睦家医院            主任医师 

刘志强    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         主任医师 

刘心国    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          主任医师 

刘彩霞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主任医师 

李佩玲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主任医师  

李爱媛    湖南省妇幼保健院           主任医师 

宋兴荣    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        主任医师 

连庆泉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主任医师 

张小兰    甘肃省妇幼保健院           主任医师 

张 瑾    石家庄市第四医院           主任医师 

杨 孜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主任医师 

杨慧霞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主任医师 

沈晓凤    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南京妇产医院     主任医师 

陈 叙    天津中心妇产科医院          主任医师 

张析哲    赤峰市医院              主任医师 

林 元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           主任医师 

林 俊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     主任医师 

林雪梅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         主任医师    

赵 平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主任医师 

胡祖荣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主任医师 

胡娅莉    南京鼓楼医院             主任医师 

钟 梅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主任医师 

郭瑞霞    郑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主任医师 

徐铭军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     主任医师 

徐丛剑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        主任医师   

高和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主任医师 

黄绍强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        主任医师 

黄向华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主任医师 

龚 辉    陕西省西北妇女儿童医院        主任医师 

梁 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主任医师 

崔满华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           主任医师   

路军丽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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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七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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