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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纪要》(〔2018〕7号)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东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巴政办发〔2018〕2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县2018年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对象予以公示。
目的意义
建立覆盖全县全体乡村医生,以养老保险和养老补助相结合的养老制度,吸引大、中专毕业生进入乡村医生队伍,探索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保障对象
目前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村医工作的在岗在册乡村医生。
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连续工作10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岗或退出的乡村医生。
按照《省卫计委关于开展全省村卫生室规范管理重点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7〕92号)精神,对全县乡村医生重新核定时,未纳入的乡村医生。
保障类型及方式
1
截止2017年12月31日,一直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村医工作,工作年限达10年以上,到龄离岗或超龄在岗(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下同),且已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按每人每工作1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一次性最高补助10年。
2
截止2017年12月31日,一直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村医工作,工作年限达10年以上,到龄离岗或超龄在岗,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由县财政每年按2017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500元给予生活补助。
3
截止2017年12月31日,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女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在岗乡村医生,且办理参保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自愿选择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自愿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服务满10周年及以上,到龄离岗时,按规定由县财政每年按2017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500元给予生活补助。
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助
1
自2018年1月1日起
符合条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须按照我省现行政策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凭缴费凭证每人每年按“以奖代补”形式给予2000元的补助。若符合参保条件但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进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2
截止2017年12月31日
已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仍在岗的乡村医生,从2018年度起,凭缴费凭证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的补助。
3
在本方案实施时
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女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在岗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15〕38号)规定延长缴费到15年。延长缴费不超过5年的,由县财政按每年2000元给予相应补助;延长缴费超过5年部分的,县财政不予补助,费用自行承担。
特殊对象(竞聘落岗乡村医生对象)
养老生活补助
一直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且工作年限达10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以上,按照《省卫计委关于开展全省村卫生室规范管理重点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7〕92号)精神,对全县村医重新核定时,竞聘落岗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又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的,由县财政每年按2017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500元给予生活补助。
一直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按照《省卫计委关于开展全省村卫生室规范管理重点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7〕92号)精神,对全县村医重新核定时,退出的乡村医生,按每人每工作1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最高补助10年。若今后再次被录用为正式乡村医生的,其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在养老保险补助中扣除。
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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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王昌哲
主编:龚华 许武才 宋军华
执行编辑:谭志宝 李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