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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广元市卫生计生委部署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广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9月27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涉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5项,其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执业注册共4个事项优化准入服务。重新修订了相关办事指南(http://www.sczwfw.gov.cn)。现就卫生计生系统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管理,许可实施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工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暂按修订后的办事指南执行,如省级有新文件要求从其规定执行。


二、加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改革监督检查力度。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后,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专项监督检查,许可后首次检查要实现全覆盖,并采用双随机方式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日常监督抽查和重点监督抽检,加大执法力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三、完善工作措施,优化四项许可准入服务流程。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执业注册等优化准入服务事项,要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法定时限压缩三分之一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在确保审批质量的情况下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积极推动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按四川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四、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后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及时将取得许可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纳入监管对象名录库,做好审批和监管服务的有效衔接。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充分利用医疗“三监管”平台,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动态监测。建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督委员会,重点对依法执业、医疗管理、医疗服务、经济运行、精准扶贫、指令性任务、党风廉政建设等进行监管。落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建立失信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黑名单”,定期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套取医保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相关保障,及时反馈工作信息。

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积极稳妥推进改革措施落实。要及时反馈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强化业务工作培训,提升审批及监管队伍业务素质、服务意识和监督执法能力。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做好政策解读,提高社会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 


附件: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办事指南(新办、延续)

2.医师执业注册办事指南


广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


附件1


广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新办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公共场所首次申请卫生许可。


二、法定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3.《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2017年10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六条甲类场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卫生许可,乙类场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三、申请条件

1.经营场所选址、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四、申请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许可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告知承诺

申请人填写《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


(三)审查审批

申请人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上述规定的申请资料后,许可实施机关当场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注:该程序为实体在大厅办理程序,网上办理程序应据实填制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即办件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九、数量限制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原件预审),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所在地人民政府许可实施机关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提交的纸质材料需加盖公章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尚未取得公章的单位或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和办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延续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二、法定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条件

1.经营场所选址、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四、申请材料


五、 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许可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告知承诺

申请人填写《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


(三)审查审批

申请人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上述规定的申请资料后,许可实施机关当场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注:该程序为实体在大厅办理程序,网上办理程序应据实填制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即办件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九、数量限制


十、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原件预审),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所在地人民政府许可实施机关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提交的纸质材料需加盖公章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尚未取得公章的单位或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和办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2


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

执业注册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注册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2017年02月28日)


3.《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师电子证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发〔2017〕93号,2017年6月12日)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2.医疗机构安装医师电子化执业注册信息系统(机构版)并取得卫计局授权。


3.申请人在医师电子化执业注册信息系统(医师版)注册帐户并激活。


四、申请材料

(一)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一份(拟执业机构须签署意见并加盖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一致的公章);

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一张);

3.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近1年内我省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连续6个月以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二)变更注册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一份;

✔2.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4.军队注册医师(包括军队聘用地方医师)拟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按照《关于换发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通知》(卫医疗[2010]169号)的规定办理。

5.申请变更执业范围的,还应提交医师在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考核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或专业进修满2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2年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其中,执业范围拟变更为精神卫生专业、儿科专业和全科医学专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6.变更执业类别的,需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7.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要求,重新办理注册。 


(三)多机构备案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一份;

2.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注销注册

1.执业注册医疗机构书面申请一份(注明注销原因,加盖机构公章);

2.注销人员花名册一份(注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注销原因等);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本人主动申请提供)。


(五)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补办

1.《医师执业证书补办申请表》一份(原执业机构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粘贴照片);

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一张);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


(六)注册备案

1.执业注册医疗机构书面申请一份(注明备案原因,加盖机构公章);

2.注册备案人员花名册一份(注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备案原因等)。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医师个人通过医师电子化执业注册信息系统(医师版)向辖区内拟执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机构对申请材料核实同意后打印申请表格并签署意见和盖章,同时通过医师电子化执业注册信息系统(机构版)向所属区县卫计局提出业务申请;


第二步:机构将书面申请材料提交至所属区县卫计局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受理;


第三步:区县卫计局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件。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医师执业证书》

    

九、数量限制


十、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所在地人民政府许可实施机关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12345。


十一、注意事项

医师执业注册需电子化注册后再到许可实施机关窗口办理。


来源:市卫生计生委

责编:黄呈韵

审稿:王松、谢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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