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周
今天是第二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的第一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安全生产法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最新修订于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
安法三字经
除了以往的内容,小编还有一份由刘永新编撰的《安全生产法》三字经分享给大家~
监管人 四行为 降或撤 构犯罪 追刑责
无条件 批或验 遇违法 不处理 丧条件
不撤批 大隐患 不及处 其他违 也要处
直管人 指定买 乱收费 责令改 重予处
安中介 假报告 吊资质 没所得 并重处
十以上 二五倍 不足十 十至二 责任人
二至五 致人损 承连责 构犯罪 刑责追
投资者 不投入 限期改 未改正 责令停
致事故 撤职处 个人罚 二至廿 犯罪究
主负责 未履职 限未改 二至五 企停整
因前为 致事故 撤或刑 再任职 受限制
刑处毕 处分始 五年禁 致重大 终身止
事故罚 分等级 上年收 三四成 六和八
安管员 责未履 限期改 致事故 停或撤
凡企业 有七为 责令改 可处五 未改正
停并处 五至十 直管人 一至二 一未设
机构人 二危企 人未考 三未培 未实告
四教培 未实记 五隐患 未记报 六预案
未制演 七特工 无资格 另四为 要重处
企五一 二至五 一建设 未评价 二安设
未审查 三施工 未依设 四投用 未验收
下六为 改处五 未改正 五至廿 一至二
一危因 无标识 二设备 不合标 三未做
维保检 四未供 防护品 五特设 无标用
六使用 淘汰品 未批准 涉危品 依法处
四行为 处罚十 未改停 十至廿 二至五
一涉危 无规措 二危源 无预案 未建档
未评监 三危业 无现管 四排隐 未建制
患未除 责令消 拒则停 十至圩 二至五
租违法 改收处 十以上 二五倍 不足十
单或并 十至廿 一至二 至人损 承连责
未明责 未协管 改可五 一以下 未改停
相互危 无协议 无专管 不协查 同上处
场与舍 不合标 也如上 从严处 罪必究
免责协 协无效 主负责 投资人 二至十
从业人 违规章 批和处 构成罪 刑追责
拒监管 责令改 拒不改 二至廿 一至二
出事故 一把手 不立救 擅离逃 降撤处
罚年收 六成上 逃匿者 拘十五 罪刑究
接事故 瞒谎迟 依法处 够犯罪 刑不饶
安条件 经停整 仍不具 予关闭 吊证照
出事故 责任企 赔偿外 安监罚 按等级
廿至圩 圩至百 至五百 至一千 重加倍
行政罚 部门责 分工定 政府关 公安拘
人财损 拒不赔 强执行 不足额 继续赔
编辑说明:
1、本文为新《安全生产法》学习索引,为了简单明了,易读好记,不完全与法律条文一一相对应,执行时请依据法律原本。
2、为追求工整,本文中绝大部分数字后省略了单位“万”;连读两组数字时,前一组数字代表对单位的处罚,后一组数字代表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作者:刘永新 插图:王超
(张良谋、韩富贵、陈彦林等对此文亦有贡献)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