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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政策】《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引热议


     作为药物进入临床试验前的最后一道门槛,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质量对保障药品安全举足轻重。

     11月2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

     业内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强了对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的监管力度。


及时修订  适应要求

     药品非临床研究指为评价药品安全性,在实验室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的各种毒性试验。根据《药品管理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GLP包括药物非临床研究中对药物安全性评价的一系列试验行为和实验室的规范要求等内容,是从源头提高新药研究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根本性措施。

     2017年8月,国家药监部门发布新修订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对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GLP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与之相配套的、2007年发布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7版《办法》)的修订工作也提上日程。

    “2007版《办法》明确了GLP机构需通过认证的准入门槛,对提升我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起到了关键作用,推动了我国GLP行业快速发展。”军事医学研究院毒物药物研究所国家北京药物安全评价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毒理学会副秘书长王全军表示,2007版《办法》已不能满足新修订GLP的要求,如缺乏计算机系统的管理规定等,对其进行修订成为当务之急。

     据了解,目前全国共有60余家GLP机构。

   “近年来,国家密集出台药物研发政策,如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政策都对我国医药产业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这些政策的实施也促使作为药品研发上游的GLP法规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医药行业发展。”王全军表示。


监管更严  重罚造假

     “此次修订是结合我国药品GLP机构水平大幅提升的实际情况,国家药监部门主动作为、主动发起的修订。”

     王全军表示,相较于2007版《办法》,《征求意见稿》体现出国家药监部门对GLP机构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增强:一是延续并细化了省级药监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如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认证批件事项之外重大变更检查等;二是明确了造假后果的严重性;三是定期检查由“每3年一次”改为“每2年一次”,由“先申请、再检查”转变为“定期+随机检查”,让GLP机构随时处于迎接检查状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其中,《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针对不同违规行为分别提出了不同的处罚措施。如对检查中不符合GLP设施要求者,取消GLP认证机构或者试验项目的认证资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逃避、拖延或者阻碍检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获得GLP认证批件的机构,将被撤销GLP认证批件,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GLP认证等。“增加检查频率,明确惩罚措施,这对监管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以及提高整个行业的GLP水平将起到促进作用,同时也是对药物临床研究的高度负责。”汪巨峰表示,这也要求GLP研究机构在管理上不能松懈,要持续保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为药品审评提供真正可靠的数据。

     王全军指出,《征求意见稿》是GLP机构的行动指南。“GLP机构首先要在思想意识方面重视GLP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甚至要按照比GLP更严格的要求去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工作;此外,在硬件和软件以及能力建设方面,GLP机构必须结合自身条件,加强建设,提升质量水平。”


设计合理  接轨国际

     《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在于:用《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要点》(以下简称《检查要点》)附件取代了2007版《办法》中《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标准》附件,即业界所称的“280条”。‘280条’是按照法规分解出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非常细致,但在实际检查过程中则有一些缺陷,一些问题很难落到某个具体条款中。如实验操作不规范问题,是因为‘人员未严格执行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SOP’,还是‘人员未严格执行实验方案’,检查人员很难辨别;而‘检查要点’的设计更加科学合理,可以更好地体现检查结果。

     然而,这样的改变对GLP认证现场检查员也提出了新要求。“检查员需要对法规具备更深刻的理解。”王全军建议,未来应增加培训,统一GLP机构从业者对认证办法的理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进一步细化具体操作细节,如区分省级日常监督检查和国家检查在检查细则和检查力度等方面存在的差异,避免过度检查增加GLP机构的负担。

     《征求意见稿》也降低了机构申请GLP认证的成本。在2007版《办法》中,申请GLP认证的机构,要在申请前按照GLP要求运行12个月以上,并按照GLP要求完成申请试验项目的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征求意见稿》则要求申请认证前,申请机构应按照GLP要求运行,每个试验项目完成过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就可提出1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接受检查。

     “也就是说,《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提出申报机构一定要试运行12个月的明确要求。这样的规定符合我国GLP行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更重要的是,这一做法为新GLP机构节省了运行成本。”李超表示。王全军认为,这一条款的修改体现了GLP机构运行申报的灵活性,也是借鉴欧盟和美国GLP相关法规要求,符合我国药物研发走向国际、与国际接轨的发展趋势。


文/《中国医药报》 记者 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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