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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山东省抗癌药物专项集中采购圆满完成!386个中标药品降价,最大降幅达82.6%!

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我省抗癌药物专项集中采购工作已经圆满完成,有效降低了抗癌药物价格。有128种、386个中标的抗癌药物平均价格下降了17.4%,最大降幅达到82.6%。其中,外资企业产品87个,降幅18.8%;国内企业产品299个,降幅16.9%。据统计,此次专项采购预计每年能为群众节约药品费用5.8亿元。

发布会上,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仇冰玉说,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贵、看病难等突出问题,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首批医疗保障便民惠民“十条措施”,其中第一条是通过实行全省专项集中采购等措施,“进一步降低抗癌药物价格”。目前,在省医疗保章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抗癌药物专项集中采购工作已经圆满完成,有效降低了抗癌药物价格。


据悉,按照统筹推进、分类实施的原则,我省于11月1日、11月14日、11月23日,分批公布了直接挂网、竞争报价、带量谈判三类专项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共产生386个中标产品,平均价格下降了17.4%,最大降幅达到82.6%,在全国各省专项集中采购中处于最低价格水平。其中,外资企业产品87个,降幅18.8%;国内企业产品299个,降幅16.9%。国家降税的103种药品降幅17.3%;103目录外药品降幅17.9%。据统计,此次专项采购预计每年能为群众节约药品费用5.8亿元。目前,我省已完成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医保结算系统价格调整工作。


此外,本次采购范围的药品,都是群众迫切需要、用量大、价格高、负担重的癌症用药,降低价格后,有助于解决大病救治、扶贫救助的问题。本次采购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与原研药放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既保障了质量,又降低了价格,有利于扩大国产优质仿制药销售量,推进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健康发展。


发布会上获悉,“十条措施”中,降低抗癌药物价格、即时办结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取手续、简化异地就医手续、简化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证明材料、开放医院药品采购价格查询系统等5项措施于2018年12月17日(下周一)执行,医院药品采购价格查询操作指南今天将面向社会公布。缩短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时限、缩减门诊特定病种审核办理时限、降低医药机构质量保证金比例、加大对医养健康产业发展医保政策支持等4项于2019年1月1日执行,全面推行“一站式”结算于2019年3月31日实施。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表示,为确保采购结果落地、落实,让患者真正享受到政策的实惠,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将进一步强化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专项集中采购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对减轻患者用药负担的决心,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要求做好抗癌药的采购和使用工作。按照网上集中采购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畅通抗癌药的进院渠道,要求医疗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影响患者的合理用药需求。指导医疗机构按照肿瘤诊疗规范和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南,配备必需药品、优化用药结构,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进一步加强抗肿瘤药物专项点评,促进抗癌药的临床规范合理使用。 

>>相关链接:

《推行全省医疗保障便民惠民十条措施》

  

(一)进一步降低抗癌药物价格。统一将国家谈判的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常用的100余种抗癌药实行全省专项集中采购,用以量换价的方式,有效降低抗癌药价格。积极采取医院和特药药店双渠道供药方式,使患者尽早买得到、用得上、可报销,切实享受降价实惠。(执行时间:2018年12月17日)


(二)缩短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时限。对于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办理时限由国家规定的45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


(三)即时办结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取手续。职工因出国定居、跨统筹地区参保、账户继承等原因需办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取手续的,由参保人或代办人提出支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医保经办机构即时办结。(执行时间:2018年12月17日)


(四)简化异地就医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异地就医人员直接备案至就医地所在省、市,住院联网结算不再限定医院数量,一次备案长期有效。同时,对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异地就医人员,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审核,由参保地医疗机构直接办理。(执行时间:2018年12月17日)


(五)全面推行“一站式”结算。开发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医疗扶贫商业补充保险等医疗保障待遇信息化结算模块,实现各项医疗保障待遇“一站式”结算。(执行时间:2019年3月31日)


(六)缩减门诊特定病种审核办理时限。进一步增加纳入门诊特定病种(慢性病、门诊大病、特殊病种等)审核频次,实行每季度至少办理一次;对恶性肿瘤、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等治疗费用较高的病种,实行随时申报办理。(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


(七)简化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证明材料。全面取消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单、妊娠证明等证明材料。加快推进实现部门信息共享,推行单位审核和个人承诺工作机制,凡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不再要求参保人员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等书面证明材料。(执行时间:2018年12月17日)


(八)开放医院药品采购价格查询系统。在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上开通公众查询功能,为群众提供医院药品采购价格便捷查询服务,提高公众对药品采购价格的知晓度和参与度,接受社会监督。(执行时间:2018年12月17日)


(九)降低医药机构质量保证金比例。切实加强对协议定点医药机构的支持力度,对协议定点医药机构按月暂扣的质量保证金由原来的10%降为最高不超过5%,并根据医药机构费用支出额度确定不同比例,充分发挥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


(十)加大对医养健康产业发展医保政策支持。降低养老、护理机构及其内设医疗机构的医保协议定点门槛,及时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使老年人、失能人员得到及时的医疗保障,支持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医养健康产业发展,助力我省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

医疗保障便民惠民十条措施细则

资料来源:大众网、“山东发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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