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医疗保障局推出医疗保障便民惠民“十条措施”,开展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降低抗癌药物价格是其中一项。
13号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介绍山东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及医疗保障便民惠民“十条措施”情况。
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主要做法
一是建立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在省政府领导下,原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基础上,8月份在全国率先印发了《山东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鲁卫办字〔2018〕116号),9月18日面向社会发布采购文件,全面启动了我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工作。原省卫生计生委作为牵头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具体实施部门高度负责,做了大量工作,确保了整体工作顺利启动实施。省医疗保障局组建后,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按计划推进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工作顺利完成。
二是科学编制采购目录。以满足癌症诊治需求、降低群众负担为出发点,在覆盖103种国家降税抗癌药基础上,将25种其他抗癌药纳入采购范围,涵盖了临床癌症治疗所需的主要抗癌药物。目录发布后,共有125家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提交了药品申报材料,其中,外资生产企业43家,国内生产企业82家。为了尽快让患者享受到降价带来的实惠,我省先行探索开展了高三尖杉酯碱等3种抗癌药品市场撮合;同时,引导企业考虑降税因素,提前自愿提交降价申请,依企业申请调整了20余种抗癌药的挂网价格。
三是通过三种方式进行分类采购。在吸收借鉴我省前期药品采购做法和经验基础上,对采购方式进行了改革创新,采取竞争报价、带量谈判、直接挂网三种方式分类采购。对于生产企业在3家及以上的,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实行竞争报价采购;对于只有1家或2家生产企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政府搭平台、促对接,由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进行带量谈判采购;对于国家谈判、省大病医保谈判等其他抗癌药品,按规则进行直接挂网。
新的价格较原采购价平均下降17.4%
按照统筹推进、分类实施的原则,山东于11月1日、11月14日、11月23日,分批公布了直接挂网、竞争报价、带量谈判三类专项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共产生386个中标产品,平均价格下降了17.4%,最大降幅达到82.6%。其中,外资企业产品87个,降幅18.8%;国内企业产品299个,降幅16.9%。国家降税的103种药品降幅17.3%;103目录外药品降幅17.9%。据统计,此次专项采购预计每年能为群众节约药品费用5.8亿元。
本次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特点
目前,山东已完成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医保结算系统价格调整工作。总结本次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认真贯彻国家部署要求。科学谋划,扎实推进,着力解决临床常用、疗效确切的抗癌药品价格虚高、供应不足的问题,确保实现国家提出的年底前患者受益的任务目标。
二是紧抓重大疾病用药。本次采购范围的药品,都是群众迫切需要、用量大、价格高、负担重的癌症用药,降低价格后,有助于解决大病救治、扶贫救助的问题。
三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采取竞争报价、带量谈判、直接挂网三种方式分类采购,既注重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又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主导作用,坚持依法合规,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稳定。
四是促进药品生产企业健康发展。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与原研药放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既保障了质量,又降低了价格,有利于扩大国产优质仿制药销售量,推进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健康发展。
五是降价成效好。本次采购产生的新的价格,较我省医疗机构原采购价平均下降了17.4%,在全国各省专项集中采购中处于最低价格水平。
六是工作效率高。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工作方案起草、全面启动到落地使用,12月17日患者就能用上降价后的药品。
便民惠民“十条措施”及执行时间
(一)进一步降低抗癌药物价格。统一将国家谈判的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常用的100余种抗癌药实行全省专项集中采购,用以量换价的方式,有效降低抗癌药价格。积极采取医院和特药药店双渠道供药方式,使患者尽早买得到、用得上、可报销,切实享受降价实惠。(执行时间:2018年12月17日)
(二)缩短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时限。对于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办理时限由国家规定的45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
(三)即时办结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取手续。职工因出国定居、跨统筹地区参保、账户继承等原因需办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取手续的,由参保人或代办人提出支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医保经办机构即时办结。(执行时间:2018年12月17日)
(四)简化异地就医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异地就医人员直接备案至就医地所在省、市,住院联网结算不再限定医院数量,一次备案长期有效。同时,对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异地就医人员,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审核,由参保地医疗机构直接办理。(执行时间:2018年12月17日)
(五)全面推行“一站式”结算。开发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医疗扶贫商业补充保险等医疗保障待遇信息化结算模块,实现各项医疗保障待遇“一站式”结算。(执行时间:2019年3月31日)
(六)缩减门诊特定病种审核办理时限。进一步增加纳入门诊特定病种(慢性病、门诊大病、特殊病种等)审核频次,实行每季度至少办理一次;对恶性肿瘤、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等治疗费用较高的病种,实行随时申报办理。(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
(七)简化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证明材料。全面取消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单、妊娠证明等证明材料。加快推进实现部门信息共享,推行单位审核和个人承诺工作机制,凡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不再要求参保人员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等书面证明材料。(执行时间:2018年12月17日)
(八)开放医院药品采购价格查询系统。在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上开通公众查询功能,为群众提供医院药品采购价格便捷查询服务,提高公众对药品采购价格的知晓度和参与度,接受社会监督。(执行时间:2018年12月17日)
(九)降低医药机构质量保证金比例。切实加强对协议定点医药机构的支持力度,对协议定点医药机构按月暂扣的质量保证金由原来的10%降为最高不超过5%,并根据医药机构费用支出额度确定不同比例,充分发挥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
(十)加大对医养健康产业发展医保政策支持。降低养老、护理机构及其内设医疗机构的医保协议定点门槛,及时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使老年人、失能人员得到及时的医疗保障,支持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医养健康产业发展,助力我省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
附:
细则!医疗保障便民惠民十条措施细则
来源 | 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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