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消息,湖北省委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医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医院工作负总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这意味着,执行了33年的院长负责制被终止!
同时,湖北的《实施意见》还明确,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每年底向上级党组织述职。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并向党委报告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底向党委会议述职。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公立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于2018年8月前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实施办法。而湖北的发文正是对中办《意见》的实施。
院长负责制,由来已久。
1982年,原卫生部颁布《全国医院工作条例》中规定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被认为是扩大医院自主权、改变医疗机构内党政不分现象的重要尝试。于是,各级各类医院陆续实行院长负责制的管理体制,强化了以院长为首的行政管理和指挥系统。
3年后,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关于卫生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要求各级卫生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院、所、站长负责制,以扩大全民所有制卫生机构的自主权。自此,院长负责制存在了33年。
医院管理专家秦永方撰文指出,从80年代第一次改革“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到1997年第二次改革转型“实行院(所、站)长负责制”,到2000年第三次医改强化“实行并完善院(所、站)长负责制”,此时的院长负责人处于主导地位。
在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公立医院都实行院长负责制。
医院的党委工作重点则放在了医务人员的思想和组织建设方面,对医院的决策、运行等具体事务基本上是不参与的。这使得公立医院的党委没有多少实际权力。因此,在很多地方,干脆医院的院长就同时兼任了党委、党组书记。决策层也看到了这一点,今年6月,中办的《意见》里就明确,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院长不可兼任党委书记。
实际上,院长负责制搞了很多年,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很多地方的医院院长书记由一人挑,造成院长的权力过大。从中纪委通报的一系列院长贪腐的案件来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院长的权力太大而且不受制约。院长不仅主管具体业务,而且人事、财政一把抓。很多地方的院长还身兼医院的党委书记,集两大要职于一身。
因此,新医改以来,一系列医改文件中以及很少再提“院长负责制”,取而代之的是“院长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
简言之,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就是要强化党委的权力,限制院长的权力。
湖北的《意见》里明确“党委书记对医院工作负总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可谓是限制院长权力重大措施。
接下来,医院的财务、人事等很多具体事宜都不再是院长负责,医院的第一责任人变成了书记而不是院长。医院党委将通过集体决策对公立医院的运行起最后的决定作用,而院长不再担任“决策者”,转为执行层面。
而强化了医院党委的领导后,医疗和改革的去行政化、去编制和医务人员的自由执业等问题,在政策上和执行层面上也将发生变化。这也直接影响到医改的推进。毫无疑问,这将对未来公立医院的运营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如此一来,长期把控着药品、耗材、医疗设备采购“话语权”的医院院长们,将不再有话语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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