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州市公立医院
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调整意见
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医改暨深化城市公立医院综合医改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发〔2016〕40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价医〔2016〕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实际,现就市级及各县(市、区)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台州市级及各县(市、区)级公立医院。
二、调价内容
(一)提高价格标准的项目
1、提高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平均提高幅度20%。
(1)普通门诊诊查费
门诊诊查费调整为12元/次、方便门诊诊查费为5元/次;
急诊诊查费调整为15元/次;
法定节假日、双休日诊查费调整为13元/次;
中医门诊诊查费调整为16元/次。
(2)专家门诊诊查费
副高、正高职称,分别调整为17元/次、20元/次;
中医副高、正高职称,分别调整为20元/次、23元/次;
国家级名老中医调整为80元/次;省级名老中医调整为40元/次。
(3)门急诊留观诊查费
门急诊留观诊查费调整为12元/日。
(4)住院诊查费
住院诊查费调整为16元/日
诊查费标准调整后,各级公立医院每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应开设方便门诊,方便患者购药。
2、提高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幅度20%,共157项。
3、提高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幅度25%,共10项。
4、提高四级手术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幅度20%,共228项。不同等级医院之间手术价格标准,按台发改收费〔2013〕340号文件匹配的手术项目价格上浮20%执行。
5、提高精神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幅度30%,共82项。
6、提高其它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幅度30%,共136项。
(二)降低价格标准的项目
1、降低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降低幅度10%,共52项。
2、降低部分检查检验类项目价格。降低幅度10%,共104项。
3、降低按规定可以另收的材料和胶片等耗材价格。取消耗材加成,实行耗材销售零差率。
免收数字影像服务费,《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计委关于核定数字影像服务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医[2018]115号)涉及的其他有关内容和要求仍按文件规定执行。
4、降低中药饮片价格。中药饮片加成率下降10个百分点。
三、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18年12月28日起实施,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原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