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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河北出台19项措施鼓励药品零售连锁发展

日前,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鼓励药品零售经营规模化、规范化,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便捷。


《指导意见》包含多项创新性举措,包括:允许批零一体化经营;允许“网定店取”、“网定店送”;允许同一连锁门店之间调剂药品;鼓励连锁企业设立自动售药机;允许药品零售连锁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委托配送企业不再设立仓库;连锁门店可以代替总部行使收货、验收等职能;兼并、收购原有连锁、单体药店如主要要素未发生变化,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执业药师可以注册在总部,可以进行远程审方等。


主要亮点

《指导意见》提出了4个方面19条改革措施:


鼓励以兼并重组等方式
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允许批零一体化经营。兼并、收购原有连锁、单体药店如主要要素未发生变化,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新建连锁门店面积、设施、人员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即可。

具体规定

1、鼓励药品批发企业按照批零一体的经营方式申领药品零售《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作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申领药品零售连锁《药品经营许可证》。


2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形式,整合其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单体药店。


3以以上方式组建零售连锁企业时,原主体的经营场所、设施、人员等未发生变化的,办理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期间可不暂停原有经营业务。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建门店营业面积、设施、人员要和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追溯系统,确保药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


5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对连锁门店负主体责任。


鼓励“互联网+药品流通模式”


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允许“网定店取”、“网定店送”。允许同一连锁门店之间调剂药品,方便群众购药。鼓励连锁企业设立自动售药机。经省局同意,廊坊市健生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5日在首都第二机场正式投入2台药品电子柜(24小时电子售药机)。  


具体规定

1在落实药品追溯系统并确保“线上线下一致”销售、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与安全以及执业药师有效实施药学服务条件下,连锁门店可试点“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药品。


2允许同一连锁企业门店之间调剂药品,实现“就近取药”“就近送药”,以满足顾客用药需求。


3选择信誉好、规模大、经营规范的零售连锁企业在大型公共场所(飞机场、火车站等)内进行24小时自动售药机试点,自动售药机只允许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利用现有资源为连锁企业
提供配送服务


允许药品零售连锁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委托配送企业不再设立仓库,经授权,连锁门店可以代替总部行使收货、验收等职能。


具体规定

1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同一法人或同一出资人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


2已取得药品现代物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为零售连锁企业配送。


3药品批发企业可以在设区市辖区内为其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


4采用委托配送的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不再设立仓库,但必须和被委托企业实现计算机系统实施数据对接。


5采用委托配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授权其连锁门店履行收货、验收职责,做好记录,相关信息实时上报总部。


6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因违规行为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各连锁门店可将配送中心(仓库)和连锁门店库存合格药品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完为止,但不能自行从其他药品批发企业(包括受委托配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


7采取委托配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受委托的企业发生变更,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按规定办理变更委托手续。


8新开办连锁企业总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时,对连锁门店应实行统一管理。连锁门店在总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前合法购进的药品可在药品有效期内继续销售。


其他鼓励措施


执业药师可以注册在总部。可以进行远程审方。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会员提供慢性病药学技术服务,长期服用处方药的患者可以不凭处方购买处方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便群众购药。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只经营定型包装中药饮片的可以不配备相关技术人员。


具体规定

1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施“多仓协同”,全省范围内多地设置药品储存仓库,由总部统一管理,鼓励采用先进计算机技术、现代物流技术和装备,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在配送能力满足经营需求的前提下,异地开办的连锁门店可不再设置仓库。


2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注册到连锁总部,并向连锁门店所在辖区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备案。有条件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进行线上远程审方。实行远程审方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执业药师。


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会员提供慢性病药学技术服务时,应在会员档案中登记医疗机构确诊情况、中长期药物治疗方案,在医疗机构确定的治疗周期内,患者可不用凭处方购买处方药,特殊管理药品除外。连锁企业兼并、重组期间要明确责任主体,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药品经营秩序,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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