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秩序,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沧州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举报奖励办法》。现将有关举报奖励事宜公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举报涉及的行业领域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液氨制冷、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特种设备、油气管道、城镇燃气、粉尘涉爆、气代煤、电代煤等行业领域。
二、举报范围
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二)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停产停业整顿、整合技改等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四)关闭取缔后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五)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的;
(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考核合格的;
2.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的 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3.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的;
4.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举报办理程序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 12350 、信函、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享有个人信息保密的权利。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内容应准确详细描述有关情况,有关照片、视频、音频等资料应包含清晰可辨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核查部门应于 10 日内完成并及时反馈核查结果。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对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应于 10 日内回复举报人。
四、举报奖励标准
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属于有关部门执法监管没有发现的,或者虽已发现但尚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
(一)举报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人民币奖励。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3.未按照规定对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4.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5.未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
(二)举报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00 元人民币奖励。
1.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3.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4.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5.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6.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7.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8.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备案、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9.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10.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三)举报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3000 元人民币奖励
1.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者持假证上岗作业的;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3.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4.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7.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
(1)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2)出具虚假或者漏项、缺项技术报告;
(3)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在技术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
(4)未按合同约定开展技术服务,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技术报告质量无保障;
(5)恶意低价竞争或者采取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技术服务市场秩序。
(四)举报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4000 元人民币奖励。
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4.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照,或许可证照已经超过有效期限,或者生产经营行为超出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5.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6.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举报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0 元人民币奖励。
1.外委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的;
2.受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行为未严格落实报备审批3.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DCS(自动化控制系统)、SIS(安全仪表系统)未定期维护或者未投入使用的。
(六)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液氨、液氯、硝基类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窝点,非法生产、批发、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给予举报人10000 元奖励。上述非法行为存在时间长、规模大、危害程度严重、发生事故后易造成群死群伤等严重后果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00 元奖励。
(七)举报液氨、液氯、硝基类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0 元奖励。上述违法行为存在时间长、危害程度严重、发生事故后易造成群死群伤等严重后果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10000 元奖励。
五、举报人办理人义务责任
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方式收集有关证据。举报人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参与举报受理、核查、办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