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物 流 与 采 购 协 会 发 布
T/SDLPA 0001—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健康肉供应链发展联盟提出 。
本标准由山东省物流与采购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健康肉供应链发展联盟、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山东农业大学、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山东省物流与采购协会、山东现代电商与物流研究院、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临沂市畜牧站、德州市畜牧兽医局、东营市畜牧局、威海市畜牧兽医局、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郓城华宝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阳信广富畜产品有限公司、山东华宝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青鲜源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万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禹城市鼎康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莱州市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优汇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畜牧业贸易服务中心有限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兴隆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齐鲁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济南华联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信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云鲜直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滨州国才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商院食品检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亓俊忠、王国利、张新玲、张应龙、赵磊、范维江、王立东、孙德洋、范志强、伏广达、周磊、张玉华、杜国辉、张卉、李祥明、杨在宾、杨海莹、单吉浩、邢福国、李汝春、吴江、赵国清、王佃举、孟范永。
T/SDLPA 0001—2018
健康肉全链条质量管理规范 猪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健康猪肉的质量要求与试验方法、养殖过程、屠宰过程、流通过程、管理体系、追溯与召回。
本标准适用于行业内的养殖场、屠宰厂(场)、流通企业的质量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以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26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5009.162 动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和拟除虫菊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9959.2 分割鲜冻猪瘦肉
GB/T 17236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 20014.11 良好农业规范 第11部分:畜禽公路运输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762 畜禽肉中林可霉素、竹桃霉素、红霉素、替米考星、泰乐菌素、克林霉素、螺旋霉素、吉它霉素、交沙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1312 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1323 动物组织中氨基糖苷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1324 食用动物肌肉和肝脏中苯并咪唑类药物残留量检测方法
GB/T 24616 冷藏食品物流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
GB/T 31086 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
NY/T 2894 猪活体背膘厚和眼肌面积的测定 B型超声波法
NY/T 2661 标准化养殖场 生猪
WB/T 1059 肉与肉制品冷链物流作业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0号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8号 饲料原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5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2号 加强畜禽移动监管有关事项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农牧发〔2018〕9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医发〔2017〕25号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健康肉 healthy meat
指从养殖到流通全产业链条实施质量控制、全程可追溯,品质、安全指标符合联盟标准要求的优质肉品,种类包含健康猪肉、健康牛肉、健康羊肉、健康禽肉、健康兔肉等。
3.2
产品召回 produ ct recall
责任单位将已经送到批发商、零售商或最终消费者手上的不合格产品收回的操作。
3.3
猪白条 white pork carcass
指屠宰后去头、蹄、尾、内脏,片成两片的,带骨的猪肉。
4 质量要求与试验方法
4.1 感官
感官检验时,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
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T 9959.2中相关规定。
4.4 污染物限量
健康猪肉中铅、镉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其余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5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林丹应符合表3规定,其他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以下兽药残留指标应符合表4规定,其他兽药残留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4.6 其他要求
列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的通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的物质,以及其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用物质一律不得添加。
5 养殖过程
5.1 养殖
5.1.1 猪源要求
生猪应在6周龄以内断奶;猪只均应建立档案,记录品种、数量、日期、日龄、繁殖记录、标识、进出场检验情况等。
5.1.2 养殖场要求
养殖场要求如下:
a) 生猪养殖场的基本要求、水源要求、选址与布局、设备设施、养殖环境应符合NY/T 2661的要求。应具有隔离圈,能病健分离;粪便、污水等污物不应直接暴露。
b) 养殖密度:宜设活动区,可集中饲养,每头猪只所占面积应不小于1.5 m。
c) 养殖周期要求:从出生到上市日龄应不少于7个月。
5.1.3 动物福利
应提供动物保持良好健康和精力所需要的食物和清洁饮水,饮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应提供生猪活动场所和睡眠场所,睡眠场所应避免风、雨、雪等侵袭;应避免动物遭受精神痛苦的任何条件和处置。
5.2 饲料
5.2.1 饲料及原料要求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38号、GB 13078及其它国家法律法规中的要求。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及医用药物及其他国家禁用物质。
5.2.2 饲料添加剂要求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要求。不得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
5.3 疫病预防
5.3.1 防疫
防疫设施、防疫制度应符合NY/T 2661的要求。
5.3.2 诊断与治疗
5.3.2.1 养殖全过程应实施跟踪疾病诊断,不应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对一般疾病的猪只提倡使用中草药、微量元素、天然提取物、微生态制剂等手段治疗疾病。
5.3.2.2 凡使用抗生素药物、激素、化学合成兽药治疗的猪,应清晰明确逐头标记,并从健康肉养殖圈剔除,不得作为健康猪肉出售。
6 屠宰过程
6.1 屠宰企业要求
健康肉养殖生猪应在政府定点的屠宰企业进行屠宰加工,整个加工过程不应与其他肉品混淆:提倡专圈、专库或者单独加工区域。
6.2 产地检疫
应取得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3 屠宰加工
6.3.1 屠宰体重要求:不低于100 kg。
6.3.2 生猪屠宰加工过程应符合GB/T 17236 的要求。
6.3.3 对于进入冷冻、冷藏环节的健康猪肉,应做好温度控制,并记录。冷鲜肉产品中心温度应保持在0℃~4℃之间。冷冻肉产品中心温度应为-18℃及以下。
6.4 检疫检验
检疫检验应符合农牧发〔2018〕9号的相关规定。
6.5 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应符合农医发〔2017〕25号的相关规定。
7 物流
7.1 冷链物流操作要求
冷链物流操作流程应符合GB/T 31086的规定和要求。
7.2 包装与标识
7.2.1 健康猪肉产品应选择合适的材料进行小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猪白条产品应分割包装后供应市场。
7.2.2 冷藏健康猪肉运输包装应符合GB/T 24616中相关规定;冷冻健康猪肉运输包装应符合GB/T 24617中相关规定。
7.2.3 进入食品零售市场销售的健康猪肉宜进行预包装,预包装标识应按照GB 7718的要求,标识品名、规格、商标、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认证标识、质量等级、贮运条件与要求等信息,并应含有追溯编码信息。
7.2.4 电商销售的健康猪肉包装材料应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应尽量减少包装的体积、层数、重量以及填充物、缓冲物和包装物中不可再生资源的用量。
7.3 仓储
7.3.1 健康猪肉生产与分拨仓储应符合GB 12694和WB/T 1059的规定。
7.3.2 温度应实时记录,温度数据应至少保存6个月以上。
7.3.3 冷鲜肉产品中心温度应保持在0℃~4℃之间。
7.3.4 冷冻间温度为-18℃及以下。冷冻肉产品中心温度应为-18℃及以下。
7.4 运输
7.4.1 生猪的转移和运输过程应该符合GB/T 20014.1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的要求。
7.4.2 健康猪肉运输应符合GB 12694的规定。
7.4.3 应选择合适的冷冻冷藏车,车辆应当安装定位与自动温度记录仪及传感设施,装载时冷冻肉与肉制品温度应达到-15℃或达到双方约定的收货温度,同时装车前,车厢温度宜预冷至-10℃;冷藏肉与肉制品的车厢温度应预冷至7℃以下时方可装运。
7.4.4 自动温度记录仪应在车辆装运或前开启并进行记录,运输途中应该核查厢体内温度变化情况,发现温度异常的,应采取措施,确保健康猪肉温度。
7.5 配送
7.5.1 健康猪肉配送应符合WB/T 1059的规定。
7.5.2 健康猪肉出货前应确认包装良好,装卸过程中不应损坏其外包装。
7.5.3 健康猪肉出货暂存区的温度应在5℃~10℃,暂存时间不得超过1h。
7.5.4 健康猪肉出库和装车、卸车的速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使用的方法应以产品温度上升不超过3℃为宜。
7.6 交接
7.6.1 健康猪肉交接过程应保持作业环境温度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7.6.2 应根据合同标注或标准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规定地点进行交接,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产品出入库时间、品类、数量、产品温度、运输厢体温度、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条件、产品内外包装标准及车厢内卫生状况,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7.7 销售
7.7.1 健康猪肉应在温度为0~4℃的冷藏式展售柜内销售。
7.7.2 健康猪肉不应与其他猪肉产品混合销售。
7.7.3 健康猪肉应避免与本标准禁止使用的物质接触。
7.7.4 销售商应获得健康猪肉产品的各项证明材料,生产商应主动向销售商出示健康猪肉产品认证书,并发放健康猪肉产品销售许可证,销售商应在健康猪肉销售专区显著位置摆放健康猪肉产品认证书;质量不合格的健康猪肉应全部下架。
7.7.5 销售过程应防止微生物污染,其它化学污染、物理污染,不应使用化学保鲜剂。
8 管理体系要求
8.1 健康猪肉相关链条企业应建立并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包括人力资源、关键过程控制、检验、产品追溯、召回或撤回,严把质量关,确保产品安全。
8.2 企业最高管理者应明确企业的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配备相应的组织机构,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有效实施。
9 追溯与召回
9.1 产品追溯
9.1.1 健康猪肉追溯体系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标准要求,确保健康猪肉产品出现不可接受的食品安全风险时,能进行追溯。
9.1.2 追溯信息的建立以保障产品质量为目的,采用全通用的标识系统,能够实现通过编码或标识追溯健康猪肉产品生产履历信息等数据。农产品编码规则应符合NY/T 1431的要求。
9.1.3 利用条码、二维码等技术对生产、物流等各个环节的信息进行记录和追踪;追溯信息应包含健康猪肉产品质量追溯信息、流通信息、温控追溯信息,其中包括产品来源信息、去向信息、质量信息、生产信息、交易信息等。
9.1.4 健康猪肉产品各环节应建立良好的上下游信息及数据的传递通道,确保全程可追溯。
9.1.5 应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保留投诉处理的记录,包括投诉的接受、登记、确认、调查、跟踪及反馈。
9.2 产品召回
9.2.1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产品召回制度。
9.2.2 当发现不合格产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9.2.3 召回的产品要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做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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