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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锅,国家基本医疗不背!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下列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规定不予支付的医费;

(2)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

(3)因打架、斗殴、酣酒、自杀、他杀、自残、交通肇事、集体性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

(4)医疗保险磁卡挂失前及挂失手续办妥后24小时内所发生的医疗费;

(5)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含因公和非因公人员,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派出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开支);

(6)住院患者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的一切医疗费以及挂名住院、收治不符合住院条件所发生的医药费;

(7)治疗期间发生的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门诊处方与诊断或所配药品不相符的药品费;

(8)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以及超过规定的审批结算时限才报批的医疗费;

(9)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自定的诊疗项目、自配制剂所发生的医疗费;

(10)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超过最高医疗服务基准价浮动幅度范围的费用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费;

   (11)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保基本,即保障国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是社会保障体系基本职能,体现的是社保制度的公平性。“多层次”,即基本生活保障之上更高层次的保障,体现的是多样化的保障需求,需要发展基本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通过市场机制解决。

   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范围、服务深度、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可以成为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可以丰富社会保障体系的层次结构,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可以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弥补社会基本保险保障范围的不足;可以提供多样化的养老与健康保险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保障需求;可以将商业保险的运行机制引入社会基本保险管理,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可以发挥很强的资本市场运作能力,实现资金长期稳定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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