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国家带量采购新进展!医保局配套措施已出,大部分未中选药品将按中选价作为支付标准!
今天,国家医保局2月28日印发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在业内流出,对4+7试点城市涉及的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以及沈阳、大连、广州、深圳、厦门、成都、西安7个城市所在的辽宁、福建、广东、四川、陕西省医保局做出规范医保支付配套措施要求。
1.医保经办机构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前,按照不低于专项采购预算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并要求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鼓励医保经办或采购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或预付药款。
2.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患者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部分自付。
不过,对于价格和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给出了缓冲期,可以在2~3年内调整到位,原则上以下规则:
1.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2019年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为支付标准,并在2020年或2021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
2.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在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
文件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各试点城市也可以探索通过调整个人自付比例等方式,引导患者使用中选品种,这点上海市此前文件已经在做了(见MRCLUB历史消息:上海市发布4+7国家带量采购落实政策)。
另外,同时也规定,对于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设置过渡期,2019年支付标准不得高于中选药品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