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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采购新进展:上海、北京、辽宁、天津工作方案解读


随着时间推进,4+7城市纷纷开始出台工作方案。截止目前,上海、北京、天津、辽宁、沈阳均出台了相关政策对采购工作进行了部署。下面我们看一下各地都有哪些规定。

 

上海:未中选品种,提高自付比例

 

2月19日,上海发布了《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从通知中可以看到上海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保障中选药品优先采购和使用

 

1 适用于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2 禁止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院基本用药品种数量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与合理使用。

3 禁止二次议价。

4 确保使用率不低于与上一年度平均水平。

5 优先使用中选品种的前提下课继续采购价格适宜、治疗疗效确切的未中标品种,可视为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6 加强临床药师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合理用药基础上,优先使用中选品种。

 

保证药品货款支付

 

1 药品回款时间不得超过30天。

2 药事所设立采购专用账户,预先垫付中选企业资金,待中选企业收到医疗机构回款后,按时返还等额资金,药事所再按月返还至制定的医保基金账户。

 

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未中选品种,提高自付比例


对未中选品种(“价高药”)适当提高个人自负比例,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药品自负比例提高10%(基本药物和医保甲类支付的药品)或20%(其他药品)。实行个人定额自负的抗癌药,参照上述药品适当上调定额自负标准。在中标品种中,除氟比洛芬酯、左乙拉西坦、右美托咪定和孟鲁司特自付比例提高20%,吉非替尼、伊马替尼调整定额自付标准之外,其它药品自付比例提高10%。

 

加强市、区各部门协同作用,共同促进带量采购顺利实施


1 中选药品纳入医保费用考核:约谈用量异常医生、加强使用异常医疗机构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

2 严格惩戒不按规定采购的医疗机构和不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生

3 加大药品抽检力度:全品种、全覆盖抽检,采用近红外光谱建模等方式跟踪监测中选药品质量

4 多方合力,确保回款,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患者沟通工作

 

北京:未中选产品降价参照上海

 

2月13日,北京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了关于召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有关工作部署会,北京市药监局、医保局领导及相关医院代表、企业负责人出席了会议,会议对4+7采购工作进行了部署。

 

生产企业要严格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问题

 

1 中选药品要求具备电子监管码扫码上传跟踪监控能力。

2 生产企业自主选择有能力全覆盖的配送商业,选择配送企业要求能全覆盖及具有跟采购中心新平台对接能力,具体选择配送商业家数由企业自主决定,原则上建议3-5家,选择配送商业可以随时更换,出现一次配送不到位给予警告,出现二次配送不到位要求更换配送,核心目标保障药品正常配送到各医疗机构。

3生产企业必须要有应急库存处理方案、质量保证和停产相关制度文件。

4药品监管局有监测药品不良反应体系及时反馈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要有处理不良反应预案

5预计实际医院使用量会有增长,生产企业需要表态是否能够保障正常供应能力,北京地区比较特殊经常会有国际国家重大会议物流受严控,生产企业要提前做好库存准备。

 

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带量采购工作


1 所有公立医院必须参加,鼓励非公立医院参加,军队医院明确表态愿意参加,参加的医院必须配备和使用中标产品。

2 鼓励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医保结余资金留用。

3 对药品订单响应交易过程严格监测,每个月都有考核和评估。

4对中选品种使用情况监控按国家公布25个品种监控。

 

药品价格和医保支付


1未中选品种降价要求参照上海市,直接采用上海市谈判结果。

2原研医保支付价提高自付比例10%,逐年提高,三年拉平。

 

货款支付问题

 

1 医保基金按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院或企业目前还未最终确定,原则上规模小的医院会立即直接预付给生产企业,规模大的三级医院预付给医院,医院收到货后要求30天内回款给企业。

2 若货款直接预付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要配有专门部门负责对接北京医保基金结算。

 

药品质量检测

 

严密监控药品质量、不良反应,出现相关问题会第一时间上报国家医保局;出现违约行为严格处理。

 

辽宁:多管齐下,确保带量采购顺利执行

 

1月29日,辽宁省发布了《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对4+7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并要求沈阳、大连两市于3月20日统一执行国家集中采购结果。

 

多举措确保鼓励医院完成任务


除沈阳、大连两市行政区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沈阳、大连所有省属医疗机构、其他权属公立医疗机构同步实施。同时鼓励其他地市在满足采购使用量、医保支付政策和药款结算的前提下以市为单位参与。

 

不得以费用总额、“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采购与使用。

 

完善结余留用机制,对采取按次均定额、病种、DRGS等方式付费的,不调减定额,结余部分留给医疗卫生机构。

 

在完成中选药品用量的基础上,医院使用未中选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与中选价格的差价部分,可按一定比例留给医院使用。

 

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货款支付问题

 

在医保基金预付药款方面,规定沈阳、大连两市的基本医保基金按不低于本地区年度总采购金额的50%向行政区内的公立医疗机构(含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预付周转金,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前预拨到位,鼓励探索医保直接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医保支付协同

 

规定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3年内调整到位。要求沈阳市、大连市要协同针对国家集中采购品种的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支付标准政策,明确支付标准调整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天津:医保基金预付50%

 

1月18日,天津发布了《天津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规定。

 

货款支付问题

 

医疗机构收到医保预付款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药款拨付中选药品经营企业,中选药品经营企业收款3个工作日内将药款拨付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以确保及时回款,降低药企交易成本。


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合同采购金额,分两次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首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后完成,第二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6个月内完成)

 

加强监测考核,保证完成用量

 

对各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按月进行监测、总结,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


剩余用量,各公立医疗机构仍可采购市医药采购综合应用管理平台中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原则上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品种使用量。

3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医疗机构加强管理并予以惩戒。

 

结余费用全部留给医院

 

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中选药品且完成用量的,中选药品费用的医保总额管理指标单独核算,因中选药品降价而减少的医保基金支出部分,全部留给医疗机构;

 

探索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

 

对集中采购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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