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局发布2019年第1号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公告。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监督抽验工作计划,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局组织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检验机构对全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中药材、中药饮片进行了监督抽验。
经检验,第二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中药材、中药饮片22批次,包括蒲黄、海金沙、醋穿山甲、连翘、土鳖虫、羌活、柏子仁、黄柏等。值得注意的是,有12批次为“非标示企业生产”。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局已责成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所在地药监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产品采取召回、停止销售使用等措施,对相关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从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来看,有总灰分、含量测定、性状、铁盐、浸出物、鉴别等。其中出现次数最多的是性状。据了解,对于中药饮片而言,药品标准规定的性状项目是认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此种药品冒充他种药品的”有效鉴别方法。当药品的性状发生改变时药品的有效成分就会受到影响,性状检查是药品检验中的第一检查项目。
不少专家建议,中药饮片原料品性的参差不齐,解决方法必须要从源头上对原材料的质量进行严格控制。
内容来源: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