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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党员、领导干部,以后这些事项需要向组织请示报告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本条例自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

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的哪些事项需要请示报告?向谁请示报告?怎么请示报告?一起来看条例的规定。

条例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


何谓重大事项?

本条例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何谓请示?何谓报告?

本条例所称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一、党组织请示报告

哪些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 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项、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

  • 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 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 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 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 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 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 调整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 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哪些事项不必请示?

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党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


注意: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情况;

  • 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 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巡视巡察整改、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

  • 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

  • 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 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 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 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 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哪些事项不必报告?

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


注意: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呈报党中央的综合报告一般在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下列事项

  •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 有关干部任免;

  • 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

  • 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二、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 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 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

  • 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

  • 转移党的组织关系;

  • 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 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

  • 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

  • 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

  • 流动外出情况;

  • 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 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 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

  • 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

  • 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

  • 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 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 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

  • 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

  • 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 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以及违纪违法情况;

  • 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

  • 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信息来源:滁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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