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医药新闻
9月1日上午,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文件内容包括联盟地区以及采购品种及约定采购量。
其中,联盟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盟地区4+7城市除外。
8月初,国家医保局就曾下发《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19)123号)文件流出。
文件要求,各相关省份统计汇总本地区(“4+7”城市、福建、河北除外)公立医疗机构相关药品2017年和2018年实际釆购数据,填报完成实际采购数据表。
就在该份文件流出之际,有媒体曝出,广西、河南、安徽、江苏等正在组织全省/区填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相关药品实际采购数据。
8月份,目前已曝光开始报量的地区
此次文件披露的采购品种为阿托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等25个品种,如下图:
据之前数据显示,4+7带量采购涉及的25个品种在已试点区域的销售额约为165亿元,仅占全国医院渠道商品采购总额的2%。若全国跟进25个品种的集采,可以预料这部分市场份额还将进一步扩大。分析人士指出,在4+7带量采购取得一定成果后,未来还将纳入进更多临床使用量大、价值高的品种。
约定采购量
本次集中采购药品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由各联盟地区确定。
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实际中选企业为1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实际中选企业为2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60%;实际中选企业为3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70%。
次年约定采购量按该采购品种(指定规格)首年实际采购量一定比例确定:实际中选企业为1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实际采购量的50%;实际中选企业为2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实际采购量的60%;实际中选企业为3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实际采购量的70%。次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
联盟地区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本省(区)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按所在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
采购周期按以下规则确定:
中选企业不超过2家(含)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中选企业为3家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采购周期视实际情况可延长一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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