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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启动基药增补



关于规范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临床药品增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局(委),各直属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使用药品的增补工作,满足临床特殊用药需求,同时有效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的用药衔接,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的通知》(苏卫药政〔201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4〕16 号)、《关于印发<2015年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药政〔2015〕7号)、《关于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采购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卫办药政〔2015〕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做好临床使用药品的增补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基药外品种


根据《关于无锡市区基本医疗能力甲类基层机构药品配备使用参照二级综合医院管理的通知》(锡卫药政〔2016〕4号)和《关于开展市区医联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甲类)增补部分非基药品种申报工作的通知》(锡卫药政〔2016〕15号)精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临床诊疗科目确定的诊疗范围和临床路径管理要求,就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目录外、医保目录和新农合目录内的药品范围,与所在医联体上级医院共同商定拟增补药品目录,填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基药外品种申报表》(附件1)。增补用药主要满足专科用药以及慢性病、多发病的治疗和康复需求,同时兼顾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用药衔接。


二、医疗卫生机构增补采购市标内品种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内,需增补采购市级中标范围内品种的,应制定采购计划(具体到通用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金额、增补理由等),填报《医疗卫生机构增补采购市标内产品申请表》(附件2)。


三、医疗卫生机构特需采购市标外品种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内,因特殊原因(包括中标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产品涨价、无法供货等)需采购市级中标品种外、省级集中采购入围目录内品种的,应填报《医疗卫生机构特需采购市标外品种申请表》(附件3)。市卫生计生委按照相关规定,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市级价格谈判活动。


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药品备案采购是指在一个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内新上市的产品或者通用名及剂型、规格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产品,通过备案方式进行的采购。医疗机构需通过备案方式采购药品的,应填报《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请表》(附件4)。


五、药品增补原则和程序


1、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使用药品的增补应符合“一品二规三剂型”原则,优先选择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药品,谁申请谁使用。


2. 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使用药品的增补申请原则上每季度受理一次。医疗卫生机构需增补临床药品,应经过本单位药事管理组织讨论通过,填报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市卫生计生委;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直接报市卫生计生委。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于每季度末月(3、6、9、12月)的5日前,将临床增补药品申请报送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对临床药品增补申请进行审核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同意增补的药品报省卫生计生委申请批准实施。


3.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应达到省规定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配备应满足医联体之间的用药衔接。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的日常监管工作,进一步发挥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作用,加强药品的采购配送和使用管理,确保药品有效供应,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品的采购和配送等应严格按照我省相关药品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并通过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实行网上集中采购。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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