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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医保 | 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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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省人社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6〕11号)第一条: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及时取消两定单位资格审查,由经办机构按照一定的条件、程序和规则,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要求,选择医药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统一实行协议管理。

2.《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北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淮人社〔2016〕41号):我市取消两定资格审查事项。由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服务中心按照一定的条件、程序和规则,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管理的要求,选择医药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定点医药机构。


四、申请条件

依法设立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申请。


1.医疗机构

(1)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遵守国家、省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与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一定的专职管理人员。

(3)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并经同级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4)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实行医保医师注册管理。

(5)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电子病历管理,具备同医保信息系统联网结算条件,并愿意接受医保经办机构实时监控。


2.零售药店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

(2)应配备1名以上(含)执业药师。经营中药饮片的, 应有1名中药师具有中药专业资格。

(3)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以上(含)人员在岗,营业人员应持证挂牌上岗。

(4)按规定配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不低于《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70%。

(5)建立健全药品购销存管理制度,账册清楚,账物相符。

(6)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7)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有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8)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标牌规范,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

(1)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3)同级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证明材料;

(4)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5)医保医师注册管理材料。


2.零售药店。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有1名执业药师以上(含)人员的资格证明。经营中药饮片的,应有1名中药师具有中药专业资格的证明;

(3)健全的药品购销存管理制度,账册清楚,账物相符;

(4)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5)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愿意承担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可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组织评估。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对医药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后,进行评估。


3.协商签约。对于评估分数达到80分以上的医药机构,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服务中心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分布、基金规模、信息管理可及程度等实际,按照统一性的原则,与医药机构就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费用结算方式和标准、费用审核与控制、药品和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管理、医保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违约处理等内容进行平等沟通、协商谈判,对经谈判协商达成一致的医药机构,双方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方网站和微信平台上予以公开,供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时选择。


七、办理时限

每季度的第一个月20-30日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淮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61-3053062、3053686、3046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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