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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合患者住院审批

1、在区内各级定点医院,只需凭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需要提供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合作医疗证(务必保存在医院住院处)、居民健康卡(或邮储银行卡——结报时补偿款拨付用)办理住院手续,无需审批。

2、做好入院登记工作。请主动出示参合患者上述证件,在住院处做好登记。身份核定、入院登记上报,未关联居民健康卡银行账户(或邮储银行账户)的,应在出院结报前进行开户,并通过医院新农合管理部门与新农合管理中心沟通完成绑定,以免影响补偿款的拨付。

3、市级定点住院注意事项

(1)在市级定点医院住院,原则上应由区直三家医院转出,并由管床(首诊)医师开具转院申批表,医院新农合管理科审批登记;

(2)未经区级医院诊治并办理转院审批登记直接到市级定点医院住院的,由接诊定点医院(市妇幼医院除外)根据患者病情办理转院审批手续,符合特级、一级护理的,可以按普通住院对待,对不符合上述护理级别的非急危重症患者,现予自负30%可报费用后,再按正常补偿比例对待;

(3)在市级定点医院住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所住医院新农合管理科(目前唐山市妇幼保健院尚需凭诊断证明-注明护理级别到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入院登记和转院审批手续(转院审批单上有转院编号的,无编号的视为未办理转院审批),超期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补偿权利;

(4)在市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市五院、开滦精神卫生防治中心和唐山心理医院住院的无需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4、恶性肿瘤或经定点医院审批,需要继续在原就诊的市外医院住院的,可以凭上次离院时出院小结(定期随访医嘱)直接到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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