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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宣布,GSP认证费正式取消!

来源:药店经理人   作者:夕语


3月23日,国家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对于药品零售业,GSP认证费被取消了


了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GSP认证费到底有多少


成都市GSP认证收费标准


据成都市05年发放的《关于调整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收费主体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显示:其中受理申请费为每个申请企业每次300元,而审核费则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首次认证审核费为每个企业8500元(仅限市食药监局收取),认证后每增加一个门店收取800元;县级(市、区)以上(含县城)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审核费为每个企业2600元,县级(市、区)以下(不含县城)每个企业800元。


山东省东营市GSP认证收费标准


据山东省东营市食药监督管理部门对医药零售企业、药店进行经营质量规范认证时将执行的收费标准显示:大型药店认证收费5000元/个,中小型药店认证收费3000元/个,乡村药店认证收费2000元/个。

  

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收费标准分为3类。大型企业(年药品经营额2亿元及以上)14000元/个;中型企业(年药品经营额5000万元及以上、2亿元以下)12000元/个;小型企业(年药品经营额5000万元以下)10000元/个。

  

值得注意的是,批发企业每增加一个批发分支加收1000元,10个以上按10个计收;每增加一个零售分支加收500元,10个以上按10个计收;零售连锁企业10个以下零售药店,每个零售药店加收500元,10个以上按10个计收。


单体零售药店经营质量规范认证收费也分为3类。大型药店(年药品经营额500万元及以上)5000元/个;中小型药店(年药品经营额500万元以下)3000元/个;乡镇及乡村药店2000元/个。


以一心堂为例,看看需要多少费用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一心堂共有4085家门店。如果按成都这样的收费标准,单单只是增加一个门店就要800元,那一心堂就得花326元。如果按山东省东营市的收费标准,每增加一个零售分支加收500元,那一心堂就得花204元。


虽然各地GSP认证收费标准不一,但是随着国家财政部发布的《通知》,如今,这些全没了。


对于GSP认证费,业内人士表示


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副秘书长韦绍锋向药店经理人表示,目前正在修改中的《药品管理法》,将取消GMP、GSP认证写入到法律条文中。而早在2013年,CFDA就在一份通知中首次提出“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他表示,在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没有被取消的情况下,GMP、GSP的认证许可必然要取消。随着取消GSP、GMP认证措施的落实,取消GSP认证收费也是势在必然。但取消GMP、GSP认证并不代表监管降低,而是落实到事后监管中,同时还要符合GMP、GSP规范,才获得许可生产、经营资格,GMP规范的检查也下放到了省级药监部门。“只不过是少发一张证,其它要求没有降低。”




附原文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0号


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1项)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2项)

  

发展改革部门

1.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公安部门

2.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环境保护部门

4.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5.环境监测服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白蚁防治费

7.房屋转让手续费

  

农业部门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质检部门

9.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测绘地信部门

10.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11.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宗教部门

12.清真食品认证费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地质成果资料费

  

环境保护部门

2.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3.登记费。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交通运输部门

4.船舶登记费

5.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卫生计生部门

6.卫生检测费

7.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水利部门

8.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9.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农业部门

10.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11.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12.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质检部门

13.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1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15.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6.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17.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18.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19.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民航部门  

21.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林业部门

22.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测绘地信部门

23.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二、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

  

(一)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项)

  

卫生计生部门

1.预防性体检费

  

体育部门

2.兴奋剂检测费

  

中直管理局

3.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4.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

  

(二)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

  

民政部门

1.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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