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辽宁省城镇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7]31号)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政策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17年4月1日起,符合异地安置就医的参保人员可于每月1-10日(工作日)到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三楼职工参保股(2号窗口)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次月1日生效。退休异地居住人员在登记备案后至少一年内、在职职工异地工作人员在登记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取消。
彰武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