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是指本市各级农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商务、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成都检验检疫局。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和监督管理等适用于全市。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
(三)有明确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违法线索;
(四)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事先未被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掌握;
(五)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六)举报经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查证属实。
下列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流动人口协管员对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四)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知悉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在未向社会披露前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但能够间接协助调查,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所举报的线索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和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提供了帮助。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8%-12%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8%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600元的,按6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
(四)属于重奖举报奖励的,可以突破上述标准给予奖励,但原则上不超过原奖励标准的1倍。
(五)举报人可自行选择按案件货值金额的比例,或按等级最低标准领取奖励金。
如你在生活中发现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或线索,欢迎拨打12331和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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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提供/预防保健科 图文编辑/鄢家明 审 核/邝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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