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我们息息相关的内容可以总结为一句话:考过医师、药师、护师等资格证书的医护人员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最高能领2000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关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的政策要求,日前,人社部、财政部共同印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了申领条件、审核程序和补贴标准。
申领条件为: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36个月及以上,并且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
审核程序为: 由职工本人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办机构通过信息比对、联网查询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由省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综合确定,补贴标准上限为初级100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补贴标准可向地区紧缺急需工种倾斜。
换句话说,对于护士群体,只要是在医疗机构工作的护士,凡是在2017年1月1日以后取得初级(护理师)、中级(主管护师)、高级(正副高)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满足单位缴纳失业保险满36个月的要求,均可以个人身份,在获得证书后的12个月内,至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这笔补贴款。而且,同一位职工每考过一个级别,均可重新申请一次。
这笔钱领取后,可由职工自行支配,原则上应投入到提升自身专业技能的培训上。有一些县级医院的护士朋友们,很期望通过外出学习或参会了解护理发展,开阔眼界,但苦于医院没有相应的经费,不妨使用这笔补贴缴纳培训费,参加各类护理会议提升自我。
党中央、国务院对发挥失业保险功能和作用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增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刚刚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规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我部会同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申领条件、审核程序、补贴标准、资金使用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这项政策是增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的重要举措,在失业保险功能完善上迈出了扎实一步。实施这项政策,有利于激励职工提升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增强就业稳定性,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降低失业风险;有利于更加有效地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和防失业的功能作用。
来源:中国护理管理(nursingmanagement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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