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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医闹”打上不良印记

●侮辱医生,是对生命尊严的践踏。医生作为“生命的保护神”,理应受到特殊的尊重和礼遇

●从长远看,只有在法律层面上将医院列入公共场所范畴,使医院的治安主体从保安上升为公安,才能更好地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近日,上海某医院发生一起暴力伤医事件。一名发热患者到医院急诊室就诊,陪诊家属因等不到医生而迁怒于护士,不停地辱骂护士并揪住其衣领不放,致使护士颈部受伤,出现头痛等症状。事后,涉事者因故意伤害被警方依法处行政拘留5日。

医院本应是最安静的地方之一,而国内一些医院却成了最喧闹的场所之一,喊声、哭声、骂声此起彼伏,伤医辱医事件频频发生。“医闹”人人痛恨,为何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治缺位,惩罚不足。当“医闹”不仅不会吃苦头,甚至还尝甜头,所谓“不闹白不闹,闹了不白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医院并未被列入公共场所的名单。也就是说,医院不属于公共场所,而属于内部治安保卫单位,这就给“医闹”留下了“空子”。有人以亲人死亡为借口,在医院软磨硬泡、死缠烂打,以此要挟医院赔钱。由于一些地方公安部门出警不力,医院为了息事宁人,只好花钱了事,结果让“医闹”乘机得利,客观上助长了用闹事解决问题的习惯,使“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成为潜规则。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重要场所,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医闹”扰乱医疗秩序,就是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在很多发达国家,医院与车站、机场、码头、公园等一样,都属于公共场所,其安全保卫工作由警察承担,而我国却由内部保安承担,这显然不利于打击“医闹”。最近,国家卫计委、公安部等部门要求,公安机关应在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并配备相应警力。这是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重大举措,值得称赞。但从长远看,只有在法律层面上将医院列入公共场所范畴,使医院的治安主体从保安上升为公安,才能更好地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近年来,“对医疗暴力零容忍”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但是,这不能仅仅是一句口号,而应成为实际行动。医疗暴力分为两种,一种是硬暴力,一种是软暴力。所谓硬暴力,就是砸医院、打医生等违法行为;所谓软暴力,就是用语言或动作侮辱、恐吓、威胁医务人员等。其中,后者因为不违法,往往被认为是可以容忍的。一些有职务、有地位的人,自以为高人一等,遇到不满意的事情,也会粗暴地辱骂甚至殴打医生,影响极其恶劣。据调查,很多医务人员在诊疗场所都有过被患者辱骂的经历,一般都是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其实,对医生使用软暴力,直接影响了医生的心态和情绪,间接影响了其他患者享受优质医疗服务的权利。可见,侮辱医生,就是对生命尊严的践踏。

当前,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旨在倡导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风尚。国家卫计委、公安部等近日联合发布《严密防控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提出“将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依规施行联合惩戒并通报其所在单位”。这意味着,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将被列入社会诚信“黑名单”。一个人一旦有了“医闹”记录,这个污点就会伴随一生,有可能影响其未来的工作和生活。尽管这只是一个“软约束”,但对于遏制“医闹”蔓延具有积极意义。在一个文明社会,医生作为“生命的保护神”,理应受到特殊的尊重和礼遇。在医生没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一个肆意侮辱或威胁医生的人,必须受到舆论的谴责,付出应有的代价。将“医闹”列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既是尊医重医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愿暴力远离医院,还医生一间安静的诊室,给患者一个清净的环境!

(作者:白剑峰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严密防控涉医违法犯罪 
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一、医疗机构应当持续改进服务工作,始终坚持以患者为中心,改善就医环境,优化服务流程,全面开展实名制诊疗,提升医疗质量,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指南,保证患者安全。加强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等重点科室建设,做好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诊疗工作。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做好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二级以上医院(含妇幼保健院,下同)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建立应急安保队伍,开展安检工作,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监控设备,将加强安检安保措施作为重点举措积极推动。 
  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诊区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负责门急诊的诊区管理,实行住院患者探视实名登记制度,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出,维护正常诊疗秩序。建立特殊人群就医接诊制度,遇有醉酒、精神或行为异常患者就诊,要安排保卫人员陪诊,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立即采取果断措施,确保医务人员及患者安全。 
  四、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涉医矛盾纠纷排查处理,二级以上医院必须设立专门部门受理群众投诉,主动排查医患矛盾纠纷,及早调处化解。对多次反映诉求、有过激行为或扬言伤医等有较高安全风险的人员,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并及时向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五、医疗机构及其保卫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医疗机构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现场保护并立即报警。在医疗机构内遇有持刀、持械或其他危险物品伤害、劫持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应急安保队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手段果断制止,迅速控制行凶者,救助受伤人员。 
  六、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防范检查和培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医疗机构报警求助,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要求,第一时间出警坚决依法果断处置。对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辱骂、恐吓医务人员等伤医、闹医行为坚决果断制止。 
  七、公安机关应当在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并配备相应警力,警务室民警应当每天带领医院安保队伍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及时查处违法犯罪,维护医院正常治安秩序。将治安状况相对复杂且不具备条件设立警务室的医疗机构列为巡查必到点,切实加强巡逻防控,积极防范、及时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八、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始终保持对涉医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对伤医、闹医、辱医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医疗机构制订涉医案件舆情应对及信息发布预案。发生涉医案件后,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媒体沟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将医疗机构监控录像提供给与案件调查无关的机构或人员,更不得公开对外发布,应当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及时发布信息。 
  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将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依规施行联合惩戒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涉医违法犯罪案件处置督办通报机制。涉医违法犯罪处置的考核评价工作由上级部门组织,并将医务人员、患者对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满意度纳入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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