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DA: 8月1日起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在购销药品时必须开具或索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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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
从2015年8月1日起,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在购销药品时必须开具或索取发票,药品批发企业或生产企业向零售药店或诊所、卫生室等销售药品时,必须开具发票,零售企业和诊所、卫生室等在购进药品时也必须索要发票。对于此前没有执行此规定的,也须在2015年8月1日前完成整改。 对于药品经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不开具或索取发票的,一律按违反GSP,存在严重缺陷项目进行处理,收回或撤销GSP认证证书,有违法行为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诊所或卫生室不索取发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需卫生部门处理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卫生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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