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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横向垄断有五大表现形式,合规化进程中该如何规避?


  近年来,随着反垄断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医药行业成为反垄断执法的重点领域。

  

  垄断分为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两种形式。其中,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对药品而言,时常由于特定的病因需要特定的药品,再昂贵的价格消费者也必须接受。因此在药品市场上,容易形成生产或销售同一类药品的厂家之间、经销商之间或药店之间通过达成一致的协同行为来抬高价格的横向垄断。

  

  可以说,横向垄断是医药行业合规化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药品行业横向价格垄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固定或提高药品价格、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分割销售或原材料采购市场、联合抵制交易和反向支付协议。这种垄断多出现于原料药或一些临床治疗必需药。



固定或提高药价

    

  在药品行业中,固定或提高药品价格的行为,不论是在制药厂商之间还是在销售商之间都是常见的。

  

  生产或销售同类药品的经营者就价格方面达成一个合意,只要限制了竞争,就可导致价格不合理。这种不合理价格,会导致药品消费者的收入被不公平地转移到联合抬价的药品经营者手中。


案例 

2016年1月,发改委对重庆青阳、重庆大同、江苏世贸天阶、商丘华杰等5家公司达成并实施别嘌醇片垄断协议案依法作出处罚,给出高达8%的处罚比例,罚款共计399.54万元。据披露,从2014年4月到2015年9月,这5家公司先后四次召开会议,协商上涨别嘌醇片价格,2014年约定将售价提高到不低于18元/瓶,2015年又协商决定提高到23.8元/瓶。

    

投标者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行为因不同的行为主体导致不同的行为后果,其性质也不相同。药品行业内,横向价格垄断协议范畴中的串通投标主要指参与投标的药品经营者之间互相串通,抬高药品标价的行为。

  

  现在世界各国大多采用“带量采购”的方式来降低成本以此降低药价,而在这个药品公共采购的过程中,就容易出现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抬价行为。因此,打击串通投标的措施是竞争执法的一个主要手段,特别是在政府支出占GDP比重相对较高的发展中国家。


案例

2006年5月,墨西哥竞争委员会就要求拉丁美洲最大的卫生服务供应商墨西哥社会保障机构(IMSS)提供关于采购药物投标程序的信息。而该提供的材料就证明IMSS的公共采购过程中存在共谋。此次调查主要关注2003年到2006年两种特定产品(即人胰岛素和电解质溶液)的公开招标。调查显示,参与投标企业进行了频繁沟通,特别是在快要投标的那段时间。最终,委员会在2010年决定对这6家制药公司罚款1.517亿比索,这得到了墨西哥法院的支持。


分割销售或原材料采购

    

  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虽然不是直接的价格垄断行为,但是在弹性需求非常小的药品行业中,划分这两类市场之后,就使得药品和原材料被限定在特定范围内,药品或药品原材料的价格不再受市场竞争的影响,而是受这些协议成员的影响。这破坏了药品和原材料市场的价格秩序,这种分割市场的行为损害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被抬高的原材料价格最终由消费者买单,从而损害其利益。


案例

2011年发改委在医药行业中的首例反垄断执法案件就是查处了山东潍坊的两家药企控制药品原材料市场、强迫下游企业大幅抬高复方利血平药价的违法行为。最终两家企业分别被处以687.7万元和15.26万元的罚款。

而在发改委对实施别嘌醇片垄断协议案作出的第二例医药行业的反垄断处罚中,5家协议成员除了固定价格,还实施了分割别嘌醇片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行为,排除、限制别嘌醇片的市场竞争,对药品价格上涨有重要影响。

    

联合抵制交易

  

  

  药品行业中的横向联合抵制,是指互相独立的药品生产商或销售商之间,为维持共谋或订立协议,采取一致行动,拒绝与其共同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行为。

  

  具体来说,一方面,出于市场竞争的目的,医药行业协会通过协会成员一致拒绝接受同行的某一药企加入协会,来控制药品市场的准入。另一方面,协会因为其中某一药企破坏“行规”比如独自将某类药品降价,而联合协会其他成员一致同意将该“违规”药企逐出协会,由此保住该药品原有的价格状态。


案例 

在2003年7月发生的杭州天天好平价大药房被联合抵制案,因该药房的药价较低被其他竞争者认为是破坏行规,遭到部分供应商的联合抵制,近1000多种商品被停止供货,连部分省市医院都联合降价,来集体抵制该药房。此外,杭州的一些药店召开行业联合会议,商讨制裁措施。这种通过联合抵制协议来限制药品行业有序竞争的行为受到了《反垄断法》的规制。

   

反向支付协议

  

  反向支付协议行为是指专利权人与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潜在专利侵权人)就专利纠纷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潜在专利侵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进入市场,并且由专利权人向其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该行为还可更确切地称为专利有偿延期行为(Pay-for-Delay)。

  

  这些协议普遍存在于专利药厂商与仿制药厂中,要求仿制药厂商延迟或放弃仿制药品的推出,同时给予其一定经济补偿,以此来维护专利药厂商的高额垄断利润。在我国,暂时还没有发现该类型的垄断行为。不过已经有材料显示,在国内有跨国制药企业私下里向我国的仿制药厂商签订反向支付协议,只是最终没有获得成功。


案例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2010年就估计,专利有偿延期协议使美国消费者每年花费将近 35亿美元。而随着传统核心种类药品专利保护期限的临近,从2009年到2020年大量药品专利到期,全球药品市场迎来了药品专利到期高潮。在这一时期,大量的专利药厂商由于受到仿制药厂进入市场的威胁,很有可能会为维持自身的垄断地位,而做出该类垄断行为。

 

(本文作者来自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


■编辑 余如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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