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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药商销售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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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辽宁抚顺市、安徽淮南市药监局发布最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共有2家药商被予以行政处罚。

其中,辽宁抚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涉及2起,分别为销售劣药“冠通片”、销售劣药“止痛化癥胶囊”;安徽四方百信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寿县旗舰店的违法事实为销售劣药“麸炒苍术”。

1、辽宁抚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件1——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抚顺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0413YC20170584)的检验结果,确认辽宁抚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抚顺南阳广场店销售的标示为通化金恺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1101的“冠通片”,检查项目微生物限度不符合规定,为劣药。

据此,我们对辽宁抚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抚顺南阳广场店及其总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药品。查其药品购进票据发现,该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从东北制药集团供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冠通片”20盒,购进价:13.9元/盒,在2016年8月5日调拨至抚顺南阳广场店5盒、8日调拨至抚顺顺城一店15盒进行销售,抚顺南阳广场店被市食药监局抽样5盒,抚顺顺城一店15盒全部销售,现无剩余,销售价:26元/盒。该公司提供了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发票及供货企业证照等材料。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实施)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处罚如下:1、没收销售劣药全部违法所得181.5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7年9月29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29日

案件2——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抚顺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0413YC20170621)的检验结果,确认辽宁抚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抚顺南阳广场店销售的标示为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0110的“止痛化癥胶囊”,检查项目微生物限度不符合规定,为劣药。

据此,我们对辽宁抚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抚顺南阳广场店及其总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剩余上述药品19盒。查其药品购进票据发现,该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从东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止痛化癥胶囊”40盒,购进价:9.5元/盒,在2016年5月23日至7月25日调拨至抚顺南阳广场店、五老霞光店、顺城一店进行销售,抚顺南阳广场店被市食药监局抽样9盒,共销售12盒,剩余19盒,销售价:23元/盒。该公司提供了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发票及供货企业证照等材料。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实施)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处罚如下: 1、没收剩余劣药19盒;2、没收销售劣药全部违法所得162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7年10月12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0月12日

2、安徽四方百信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寿县旗舰店

主要违法事实: 销售 “麸炒苍术”经检验判为劣药。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1、没收违法所得;2、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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