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介绍:
患者李某,突发急症倒地不起,家人立刻拨打急救电话,急救车到现场后初步诊断考虑脑血管意外,给予抢救并立刻就近转送至甲医院,经全面检查后,诊断上考虑无颅内出血、脑梗可能性存在,无法明确诊断急性心梗,后患者突发房颤、呼吸心跳骤停,经甲医院急诊科抢救无效,当日晚间不幸去世,死亡诊断为急性左心衰。后患方将急救中心及甲医院诉至人民法院,认为患者应诊断为急性心梗并进行对症治疗。
二、庭审情况
(一)、原告诉称
原告认为:患者的心梗未得到有效抢救及治疗。医院有错,诉讼请求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3万余元。
(二)、被告辩称
医方的抢救行为不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
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认定患方对死亡诊断存在异议,但未经尸检,尚不能完全肯定具体死亡原因,不具备评价死亡原因的客观条件,故对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判定。最终,因患方无法提供曾经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的证据,法院驳回了患方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分析
尸体解剖可以直观地发现死者的组织病理改变,在明确死亡原因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目前在医疗纠纷中,直接规定尸检程序的法规主要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体解剖是患者家属的权利,医院只有告知义务,无权决定解剖。因此当患者方提出异议,在死因不清时,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查清死因,分清责任,保护自身权益。而本案中,患者家属对于死者的死因存在异议,但又无法证明在患者死亡后向医方提出异议要求尸检,故在这种情况下,鉴定机关难以做出评价,最终由患方承担不利后果。
四、律师帮助
(一)原告如何举证
1、《侵权责任法》规定原告负举证责任,患方应通过申请尸体解剖鉴定,对患者的死亡原因做出分析,进而分析医方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行为与死亡间的因果关系。
2、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死者最终没有进行尸体解剖,但并不绝对意味着无法分析死因,在一些情况下,凭借病历材料也能够对死因进行科学分析。患者方也可以要求鉴定并配合参加,有利查清事实。
(二)被告如何举证
1、对于被告方,在死因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积极举证证明己方已告知患者尸检程序,如能获得患者书面拒绝尸检的签字,将被视为充分履行了尸检告知义务。如患者拒绝就尸检告知签字表态,应如实记载入病历中,作为佐证。如医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在患方提出死因异议的情况下,医方已书面告知其可进行尸检,则最终未能进行尸检的责任很可能归于医方。建议医方在遇到患者去世时,在告知死亡诊断时,无论患者家属是否提出异议,均统一下发书面的尸检告知书,并由患者签字明确意见后收入病案中保管。
2、提供住院病历,也可作为鉴定参考依据
五、律师感悟:
侵权责任的承担,需建立在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在患者死亡的情形下,如果根据已有的病历或者其他材料,无法确定死亡原因,则直接导致因果关系无法判定,最终难以分清责任。所以律师建议,在家人遇到不幸时,悲痛之余还需冷静处理后续法律事宜。必要时打破传统观念的桎梏,寻求科学的帮助查明死因,以便明确责任,告慰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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