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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征求我委现行政策措施文件排除限制竞争情况意见的函》。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发改价监〔2017〕2091号)的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开展对委本级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
其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二、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三、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四、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五、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活动;
六、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在《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环境逐步建立。但同时也要看到,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
对此,《意见》要求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意见》还指出,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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