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从今天起,中国纪检监察报推出“解读宪法修正案”系列文章,敬请关注。
2018年3月11日下午3时52分,北京,人民大会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高票表决通过。
修改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新时代,根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形势新实践的要求,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适时提出宪法修改建议,把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这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至此,由党中央提出宪法修改建议,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宪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最后由全国人大代表庄严投票,整个修宪程序进展顺利,宪法修改的程序正义获得充分保障。
那么,为什么是由党中央启动宪法修改程序,提出宪法修改建议呢?
宪法学上有个概念,叫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它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宪法惯例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是一种不成文的宪法形式;它作为具有一定拘束力的传统和习惯,在宪法发展的实践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也是重要的宪法渊源。宪法惯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其本身就属于宪法的组成部分。在成文宪法国家,它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同样发挥着重大作用,是宪法的补充,具有高于一般法律的效力。
自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以来,我国就形成了由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修改建议,然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宪法修正案草案,再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宪法惯例。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自公布施行后,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党中央已先后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了5次宪法修改建议。此次修改之前,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根据党中央提出的修改建议,已经先后4次对1982年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修正,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切实推动了宪法发展,保持了宪法鲜活持久的生命力。
我国之所以形成党中央提出宪法修改建议的宪法惯例,是由党的性质、地位和宪法的发展规律决定的。首先,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肩负着领导各族人民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历史使命。这就需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其次,宪法是全体人民的共识,而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宗旨。党的利益与全体人民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党的意志与人民的意志在本质上也是一致的。其三,自从作为人类社会政治文明重大发明的宪法诞生以来,宪法发展就是一个永恒主题。宪法诞生和发展都离不开一国之成熟政治力量。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一个不断与时俱进、勇于自我革新的政党,所以,我国宪法发展离不开中国共产党,自然也就形成了党中央提出宪法修改建议的宪法惯例。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
我国作为成文宪法国家,在长期的国家政治生活中还形成了其他宪法惯例。比如,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一般同时举行会议;国家重大决策,一般先由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进行协商、讨论,再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决定,等等。事实证明,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宪法惯例,并将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
(王勇 作者系中央党校党章党规研究中心副主任、宪法行政法室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