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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家药企违法事实曝光!

9月3日,医药地方台从安徽淮南市、安徽阜阳市药监局获悉,共有15家药企被予以行政处罚。

其中,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8家、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家、涉嫌为他人以本企业名义非法经营药品提供便利条件2家、生产劣药2家、销售劣药1家;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1家。

目前相关部门已对上述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1

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一: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6年12月9日以0.29元/板的价格,从河北亿能普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诺氟沙星胶囊”(标示生产企业:河北亿能普药业有限公司,批号:161107,规格:0.1g,包装规格:10粒/板)80000板,购进金额为23200.00元;于2017年1月8日至2017年1月10日以0.309元/板价格将80000板上述“诺氟沙星胶囊”销售至驻马店市天中医药有限公司等单位(详见“销售明细表”),2017年11月7日驻马店市天中医药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退回上述“诺氟沙星胶囊”8300板,你单位销售上述药品的销售金额为22155.30元。上述“诺氟沙星胶囊”经信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检验,结果检验项目下“溶出度”项不符合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应依法按劣药论处。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阜阳市食药监局2018年5月24日


案件二: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标示漯河南街村全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诺氟沙星胶囊”(批号:160403)经淮北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检验,检验结果【检查】项下“装量差异”不符合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应依法按劣药论处。当事人于2016年6月13日以1.10元/盒的价格,从河南永安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诺氟沙星胶囊”3000盒,购进金额为3300.00元。当事人于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7月20日以1.04元/盒至1.24元/盒不等的价格,将上述批次的药品销售至渭南市药材公司医药批发部等单位(详见“销售明细表”),截至检查之日,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为3153.1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阜阳市食药监局2018年7月16日


案件三: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标示哈尔滨天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心可宁胶囊”(批号:20161005)经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明胶空心胶囊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14011检验,检验结果【检查】项下“樟脑”不符合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应依法按劣药论处。当事人于2016年11月11日以2.1元/盒的价格从哈尔滨天地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心可宁胶囊”1500盒,购进金额为3150.00元。你单位于2017年2月9日至2017年2月12日以2.5元/盒至2.87元/盒不等的价格将上述批次的药品销售至福建省泉州市永发药业有限公司等单位(详见“销售明细表”),共销售了1500盒,销售金额为4069.0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阜阳市食药监局2018年7月16日


2

安徽省雅奇药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由西安市长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关于安徽省雅奇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楂鸡内金压片糖果的协查函”【长食药监函(2018)43号】,当事人生产的“山楂鸡内金压片糖果”其外包装盒上标注有:“鸡内金:消食健胃。消积滞、健脾胃。治食积胀满、呕吐反胃、泻痢、疳积、消渴。山楂:消食积、散瘀血、驱 虫。泻痢、小儿乳食停滞。消食健胃、行气散瘀。用于肉食积滞、胃脘胀满、泻痢腹痛”等字样。根据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故系产品标识标签虚假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雅奇药业产品成本价1.49元/瓶,以1.70元/瓶的价格销售上述食品共计1620瓶,销售金额为2754.00元,获违法所得340.2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阜阳市食药监局2018年7月24日


3

安徽益健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一: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5日下达生产指令,投料生产“莲子”(批号:171001)20.52kg,上述药品经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按《中国药典》2015版一部检验,结果【性状】项不符合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应依法按劣药论处。除检验所用0.30kg,留样的0.20kg盒损耗的0.02kg外,当事人于2018年2月1日以26.00/kg的价格,将上述药品全部销售至吉林省鼎易药业有限公司,共销售20.00kg,销售金额为520.00元,上述药品的货值金额为520.0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阜阳市食药监局2018年7月13日


案件二: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7年6月19日投料生产“知母”(批号:170601)40.70kg。上述药品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按《中国药典》
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检查]项下的“二氧化硫”不符合规
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
(六)项之规定,应依法按劣药论处。除留样0.7kg样品外,
你单位于2017年11月30日,以32.00元/kg的价格将上述药品全部销售给山东华源天宏药业有限公司,获违法所得1280.0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80.00元;
2、并处违法生产的药品“知母”货值金额1280.00元的1倍128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256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阜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31日


4

阜阳市颍州区继明医药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标示正大天晴药业集团生产的“恩替卡韦分散片”(批号:171023101、160504101、170622101)和葛兰素史克制药(苏州)有限公司生产的“拉米夫定片”(规格:0.1g,批号:17040024、17020009、17020054、16110043)等14个品种的药品共142盒/瓶,货值金额6237.5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详见《没收物品凭证》);3、并处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6237.50元四倍2495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阜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10日


5

阜阳市颍泉区天医大药房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标示法国施维雅药厂天津华津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格列齐特片”(规格:80mg、批号:5G778T、5L734T、5L730T)共6盒、标示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单硝酸异山梨酯片”(规格:20mg、批号:07161024)8盒等10个品种的药品共92盒/瓶,货值金额5273.0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2、没收违法购进的“格列齐特片”等10个品种的药品(详见《没收物品凭证》);3、并处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5273.00元四倍21092.00元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阜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0月23日


6

安徽久久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北路分店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标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厄贝沙坦片”(规格:0.15g,批号:171222JB、170911JB、170803JB、171021JB、171120JB、170803JB、171206JA、180106JB)、阿斯利康药业(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瑞伐他汀钙片”(规格:10mg,批号:134220、134213、134004)以及上海新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人血白蛋白”(规格:10g/瓶,批号:20171120A)等56个品种的药品,共805盒/瓶,货值金额21275.9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详见《没收物品凭证》);3、并处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21275.90元二倍42551.80元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阜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14日


7

安徽群力药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6年7月22日以32.00元/kg的价格,从标示生产
企业安徽药知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槟榔”(批号:160408)30kg,购进金额为960.00元。上述药品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检查]项下的“黄曲霉毒素”不符合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应依法按劣药论处。除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的1kg样品外,剩余29kg上述药品你单位未销售,全部退回至安徽药知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违法销售的药品“槟榔”货值金额960.00元一倍96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阜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31日


8

安徽省万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案件一: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6年3月23日投料生产“骨碎补”(批号:160323)87kg。上述药品经淄博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性状】项和【含量测定】项均不符合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应依法判定为劣药。你单位于2016年4月3日和7月22日以27.00元/kg的价格,将上述药品分别销售给淄博金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和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截至检查之日,已全部销售,获违法所得2349.0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349.00元;
2、并处违法生产的药品“骨碎补”货值金额2349.00元的1倍2349.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4698.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阜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31日


案件二: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业务员刘传祥提供药品生产资质证明材料、法人授权委托书、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银行账户等便利条件,以你单位名义向新疆神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砂仁”(批号:160901)。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原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万生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处2000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阜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31日


9

安徽致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业务员范晓伟提供药品生产资质证明材料、法人授权委托书、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银行账户等便利条件,以你单位名义向新疆神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槟榔”(批号:170301)。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原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给予致鑫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处2000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阜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31日


10

寿县同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八公山乡郝圩店

主要违法事实:从个人处收购6个品种,36盒药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2、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四倍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月23日


11

寿县新诚大药房有限公司寿春镇楚都小区店

主要违法事实:从个人处收购8个品种,87盒药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2、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四倍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月22日


12

寿县华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寿春镇南关店

主要违法事实:从个人处收购3个品种,30盒药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2、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四倍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月24日


13

寿县百姓堂药房

主要违法事实:从个人处收购15个品种,357盒药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2、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四倍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月22日


14

寿县先锋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从个人处收购3个品种,940盒药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2、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四倍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月16日


15

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按照GMP规范组织生产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1、责令停产整顿;2、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月16日



▪ 内容来源:医药地方台整理(yiyaoguanchajia)

▪ 作者:Sarah

医药地方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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