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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带量采购正式拉开序幕!


今天,《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在上海阳光采购网正式发布。

31个品规带量采购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试点地区范围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以下简称4+7城市)。

试点地区委派代表组成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作为工作机构,代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实施集中采购,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承担。

第一批目录中共有31个品规,包括阿托伐他汀、瑞舒伐他汀钙片、吉非替尼、头孢呋辛酯片等重大品种内在。

采购品种及约定采购量

申报资格

(一)申报企业:是指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商视同生产企业。

(二)申报品种:是指采购品种目录范围内获得国内注册有效批件的上市药品。

(三)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承诺申报品种的全年产销能力达到本次采购数量要求。

2.申报品种属于采购品种目录范围,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2.1原研药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

2.2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2.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

3.企业拥有本次采购品种指定规格的有效注册批件,在申报品种时,每个品种必须包含本企业生产的所有主品规。

约定采购量及采购执行说明

(一)本次集中采购药品约定采购量由各试点地区上报确定。

(二)各试点地区统一执行集中采购结果。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周期中,医疗机构须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

(三)各试点地区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按所在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

采购周期

本次集中采购以结果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带量采购时间和地点

1、申报材料递交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2018年12月6日(星期四)

上午八点半至十点

(二)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800号(近中山西路)

6号楼一楼多功能厅

2、申报信息公开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2018年12月6日(星期四)上午十点半

(二)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800号(近中山西路)

6号楼一楼多功能厅

3、议价谈判确认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2018年12月6日(星期四)下午两点

(二)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800号(近中山西路)

6号楼二楼会议室

  • 各地区采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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