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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微案例】高空坠物谁之责,法律这样说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厉行法治,推进全民守法。华药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企,落实“七五”普法规划,推进普法宣传教育进基层、进车间、进班组。集团法律审计部整理了一批贴近职工生产生活的典型案例,自即日起,小编将持续推出,与大学共同学习。以案释法,切实增强大家法律意识,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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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一:高空坠物谁之责?


案例概述:2014年9月,陈某在路边行走,突然从高空坠下一酒瓶,正中前额。陈某负伤住院后,一直无法找到抛物人,该楼8家住户均不承认有过错,陈某一怒之下将该楼全部8家住户均告上法庭,要求所有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案件审理中,被告李某提出当天全家均在外做客,家里没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一楼王某称其住在底楼,不可能从高空扔东西到陈某头上。



问题提炼:本案中,因为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即抛物人,无法直接向实际侵权人追责,在此种情形下,是8家住户共同承担责任?物业承担责任?8家住户中李某、王某是否要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我国2007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据此在高空抛物的法律处理上,我国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由可能的致害人平均分担责任。


处理结果:在上述案例中王某居住在底楼不可能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王某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抛物行为,应与楼内除王某外的其他住户共同承担责任。


温馨提示:

1、出行时,尽量绕开附近有高空坠物警示标志的区域;

2、不要在有危险的区域活动,比如工地、临时工棚等;

3、不要站在玻璃门窗、广告牌、霓虹灯等高空建筑物下面;

4、要加强自身的责任感,并带动家人,不要高空丢弃杂物。


【本期编辑 梁彩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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