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通知》中列出了779个药品及所有注射剂必须凭处方销售(包括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等10类药品)以及列出了药店不得经营的药品名单(包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疫苗等8类药品)。(名单附后)
即日起,省局要求各市县药监局从严打击药店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行为:
(一)对第一次发现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药店,,一律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顶格处罚1000元罚款;
(二)对第二次发现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药店,一律责令停业3至7天整顿,并顶格处罚20000元罚款;
(三)对第三次发现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药店,一律按情节严重论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以下为《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名单》和《药店不得经营的药品名单》。
《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名单》
备注:本目录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12月份发布的目录,结合国家局近年调整的品种进行增减:
1)将国家局已经调整为二类精神药品的复方可待因类、曲马多单方制剂、氨酚氢可酮片从原先的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曲马多制剂类调整到“第二类精神药品”类;
2)将原来的“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修改为“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并增加相关品种;
3)将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含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增加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类;
4)将已经转化为非处方药的氟轻松维B6乳膏(肾上腺皮质激素及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复方庆大霉素膜(抗生素)删除;
5)将已经转化为处方药的氯霉素滴耳液(抗生素)、氯霉素滴眼液(抗生素)加入目录。
《药店不得经营的药品名单》
本名单主要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发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兴奋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目录整理。相关文件已有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未列入本名单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一、麻醉药品
1.可卡因
2.二氢埃托啡
3.地芬诺酯
4.芬太尼
5.美沙酮
6.吗啡
7.阿片
8.羟考酮
9.哌替啶
10.瑞芬太尼
11.舒芬太尼
12.布桂嗪
13.可待因
14.复方樟脑酊
15.右丙氧芬
16.双氢可待因
17.乙基吗啡
18.福尔可定
注: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
1.丁丙诺啡
2.氯胺酮
3.马吲哚
4.哌醋甲酯
5.司可巴比妥
6.三唑仑
注: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三、终止妊娠药品
1.米非司酮
2.卡前列素
3.卡前列甲酯
4.米索前列醇
5.天花粉蛋白
6.芫花萜
四、蛋白同化制剂
1.4,6雄二烯-3-酮*
2. 雄烯二醇
3.雄烯二酮*
4.雄烯二醇异构体
5.雄-4-烯-3α, 17β-二醇*
6.雄-4-烯-3β, 17α-二醇*
7.雄-5-烯-3α, 17α-二醇*
8.雄-5-烯-3α, 17β-二醇*
9.雄-5-烯-3b, 17a-二醇*
10.雄-4-烯二醇(雄-4-烯-3b,17b-二醇)*
11.雄烯二醇异构体
12.阿法雄烷二醇
13.倍他雄烷二醇异构体
14.雄烷二醇异构体
15.倍他雄烷二醇
16. 勃拉睾酮(双甲睾酮)
17. 勃地酮(宝丹酮)
18.1,4-雄二烯-3,17-二酮*
19.卡普睾酮
20.克仑特罗
21.氯司替勃(氯斯太宝)
22.达那唑
23.脱氢氯甲基睾酮*
24.雄-1-烯-3,17-二酮*
25.雄烯二醇
26.普拉雄酮*
27.双氢睾酮
28.屈他雄酮(羟甲雄酮)
29.5α-雄烷-3β,17β-二醇*
30. 表双氢睾酮)
31.乙烯雌醇
32. 氟甲睾酮
33.甲酰勃龙(醛甲宝龙)
34.呋咱甲氢龙(夫拉扎勃)
35.孕三烯酮
36. 18a-高-17β羟基雌甾-4-烯-3-酮
37. 4-羟基睾酮
38. 4-羟基诺龙
39. 3a-羟基-5a-雄烷-17-酮*
40. 3b-羟基-5a-雄烷-17-酮*
41.美雄诺龙
42. 美睾酮
43.美雄酮
44. 17α-甲基-17β-羟基雌-4,9(10)-二烯-3-酮*
45. 17α-甲基-17β-羟基雌-4,9,11-三烯-3-酮*
46.美替诺龙
47.美雄醇
48.甲睾酮
49. 米勃龙*
50.诺龙
51.19-去甲雄烯二醇*
52. 19-去甲雄烯二酮*
53.去甲雄酮
54.诺勃酮(双乙基诺龙)
55.诺司替勃
56.诺乙雄龙(乙基诺龙)
57.19-去甲本胆烷醇酮*
58.羟勃龙(氧宝龙)
59. 氧雄龙(氧甲氢龙)
60.羟甲睾酮
61.羟甲烯龙
62.奎勃龙
63. 司坦唑醇
64.司腾勃龙(2-甲基5α-雄-1烯-3-酮-17β羟基)
65.1-睾酮
66.睾酮
67.四氢孕三烯酮
68.群勃龙(追宝龙)
69.折仑诺
70.齐帕特罗
注:1. 目录所列物质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及光学异构体;
2. 目录所列物质包括其原料药及单方制剂;
3. 目录所列物质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酯、醚及光学异构体;
4. 括号内中文名为参考译名,带*为暂译名。
五、肽类激素品种
1.促红细胞生成素
2. 生长激素和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
3. 绒促性素
4. 生长因子素
5. 垂体促性素*
6. 促皮质素
注:1. 目录所列物质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及光学异构体;
2. 目录所列物质包括其原料药及单方制剂;
3. 带*为暂译名。
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1.麦角酸
2.麦角胺
3.麦角新碱
4.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注:1. 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2. 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七、放射性药品
指用于医学诊断或治疗含有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和制品,包括用于制备放射性药品的放射性核素发生器和非放射性药盒、永久植入体内的放射性制品及体外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
八、疫苗
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来源:整理自医药观察网、连锁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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