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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药企生产假药被罚,2人被逐出市场10年

(3月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上转载了河北和广西两个省份对违法生产银杏叶提取物及制剂的企业做出的处罚措施,共7家药企受到行政处罚,其中河北3家,广西4家。

 

说起银杏叶提取物,相信业内人士都不会陌生。自从去年5月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违法生产销售银杏叶药品的通告》以来,银杏叶药品专项治理工作在全国的制药企业内逐渐扩大,愈演愈烈。

 

在本次广西公布的行政处罚公告中,同样也有桂林兴达药业的身影。同时,该药企也是两省被处罚的7家药企中,处罚程度最严重的。广西局根据国家局的统一部署,决定吊销该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对该企业2名责任人员何飞、陶玉良依法作出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处罚。而其余6家药企,均只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为什么同样是生产假药,处罚力度却有所不同?

 

众所周知,桂林兴达药业是整个银杏叶事件的源头所在。当时据国家通报,桂林兴达药业将银杏叶提取生产工艺由稀乙醇提取改为3%盐酸提取,同时从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购进以盐酸工艺生产的银杏叶提取物,用于生产银杏叶片,并将外购的提取物销售给其他的药品生产企业。问题银杏叶提取物流向原料市场,导致了多家药企被牵扯进轰动一时的“银杏叶风波”。

 

针对桂林兴达药业的非法改变银杏叶提取工艺等行为,监管部门已经依法采取制裁,此前已收回其GMP证书。这表示企业涉事生产车间已经被迫停产整顿。而本次广西局再发通告,吊销该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可是药监部门最高的处罚啊。按法律规定,凡被处以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处罚的,半年之内不得申请。这意味着该企业不仅失去了该生产车间的GMP,而且整个企业所有车间至少半年都没有了生产药品的资格!

 

在去年银杏叶事件爆出之后,国家局副局长吴浈就约请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监察部有关同志,通报了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违法生产销售银杏叶药品案件查处情况,研究制定了下一步案件查办措施。

 

这表明,这个案件已经上升到药监、公安、检察部门共同查办。广西局也在通告中明确表示,4家企业生产假药银杏叶制剂及提取物的行为涉嫌犯罪,药监部门已将有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官方公告



日前,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了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等4家违法生产销售银杏叶提取物及制剂的企业。具体情况为:

 

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外购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银杏叶提取物,生产销售假药银杏叶片,违法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吊销该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对该企业2名责任人员何飞、陶玉良依法作出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处罚。

 

桂林红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银杏叶胶囊及劣药银杏叶片,但能够主动报告自检不合格情况等,且无从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广西半宙大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银杏叶片,但能够主动报告自检不合格情况等,且无从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广西昌洲天然药业有限公司为他人以本公司名义经营银杏叶提取物提供票据等便利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上述4家企业生产假药银杏叶制剂及提取物的行为涉嫌犯罪,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将有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2016年第一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河北天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药品生产企业因使用不合格银杏叶提取物生产假药或劣药被行政处罚。具体情况为:

 

河北天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银杏叶提取物生产假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150556元,并处货值金额159404元两倍罚款318808减轻至一倍,罚没共计309960元。

 

涿州市东乐制药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银杏叶提取物生产假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259589.8元及违法生产的假劣药品,并处货值金额906951元两倍罚款1813092减轻至一倍,罚没共计1166540.8元。

 

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银杏叶提取物生产假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1169983.6元及违法生产的假药,并处货值金额3189145.95元两倍罚款6378291.9元减轻至一倍,罚没共计4359129.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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