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9日,CFDA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开展药品生产工艺核对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一石激起千层浪。
业内普遍认为,始于去年7月22日针对药企进行的临床试验自查核查风暴是监管趋严的发端,之后又出台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大招,现如今又开始了针对药企生产工艺的核对。这是想置药企于死地的节奏吗?
当 然并非这样,从监管层的角度来看,政策的出发点无非是想进一步规范我国的药品生产各环节,以使我国的药品质量有保证。但是这客观上势必造成药企经营、财务 负担的加重,尤其在医药行业整体下行的环境下。但是没办法,改革必然有痛苦,而这个痛苦是所有产业链上的节点都不能逃避的。可谓暴风所到之处,地上一片狼 藉。
此是后话,咱们现在单说这个生产工艺核对的事。
其 一,生产工艺与什么核对?如同仿制药有参比制剂一样,凡事都有参照。这里的生产工艺核对的参照物是药企在向CFDA生产报批时所申报的工艺,即核对药企在 实际生产中使用的工艺与原来的申报工艺是否一致。那有看官就问了,这个…难道不是“天然”应该一致吗? too young too simple, sometimes naive. 实际上,药企的申报工艺和生产工艺不一致是相当普遍的现象。有三个主要原因:1.主观方面。有些药企为了避免核心生产工艺“霸气外露”,在申报的时候会有 意隐藏一些关键参数,从而导致不一致;2.客观方面。这是研发和生产脱节的表现,比如研发团队在申报的时候是在小试中试的情况下的工艺,可是在实际大生产 中这些工艺不奏效。怎么办?只能改,从而导致不一致。3. 对于中药的制备,本身随意性就比较大,所以出现不一致貌似是非常“正常”的事情。
其 二,这个生产工艺核对与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有何关联?我们知道,一致性评价针对的是基本药物目录中的289种化药口服固体制剂,而生产工艺核对针对的不只是 化药,还有中药,生物药,所以首先这个范围是不同的。由于中药在制备上的“灵活性”,所以有专家认为中药领域很可能是此次生产工艺核对的“重灾区”,买中 药股需谨慎啊。其次,在剂型方面。由于2007年CFDA已经就注射剂(含中药注射剂)进行过生产工艺核查工作,因此可以认为本轮核对工作不会波及注射剂 药品。 再次,一致性评价针对的是2007年10月1日前上市的化药,本身这些药比较老。而生产工艺核对所针对的药品不限“年龄”,年轻药也有份儿。但是,一般来 说,较新的药品相对地生产工艺和申报工艺不一致的情况比老药少,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在老药方面生产工艺核对与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有很大的交集。
其三,如果被查到生产工艺和申报工艺不一致后果是不是很严重?答案:还是有点狠的。不过政策的出发点并非是惩罚而是鼓励提升质量,所以认真执行CFDA文件精神并积极配合的话过关应该问题不大。CFDA也给出了时间线,如下:
2016/10 /1前,药企对自己产品生产工艺开展自查并上报省局。在之后的评估中,若两个工艺一致,则万事大吉;若是不一致,且经研究验证发现,改变后的生产工艺对药 品质量产生影响的,则药企立即停止生产该药品。直到其向省局提交的补充申请经CFDA药审中心技术审评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2016/11 /1前,各省局汇总申报信息并上报总局,之后总局组织展开飞行检查。如果在飞行检查中“发现实际生产工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不一致的,依据 有关规定,其所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药监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对涉事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唉呀妈呀, 吓死宝宝了!所以大家伙儿还是打起精神认真对待吧,别存侥幸心理,查住了可不是闹着玩儿的。
2017/06/30是此次核对工作的大限,药企应完成在产品种生产工艺的研究验证、提交补充申请等相关工作,其他暂不生产品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应停止生产。
总 的来看,药品生产工艺核对工作是监管部门对药品质量把关趋严的举措,是之前临床核查,一致性评价政策的延续。这也彰显了监管部门对于提升药品质量和安全性 的决心。这一系列的政策肯定会驱动并加速质量低下药品的消亡,促进医药行业的洗牌和集中度的提升。对药企而言,短期“紧箍咒”痛苦在所难免,尤其是对那些 还在进行着紧张的一致性评价的药企,两线作战并不好受。但是仔细考察过这个生产工艺核对及其时间线会发现,实质上其与一致性评价并不冲突。对于一致性评价 的药企来说,其本身也面临着待评价药品的生产工艺的评估和变更工作,从这方面来说,其可以将生产工艺核对工作纳入到一致性评价的工作框架中来,这样会省时 省力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