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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加速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打通医药创新最后一公里


2016年06月15日09:04 | 作者:刘喜梅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刚刚闭幕的中国科技创新大会,吹响了中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进军号。为落实习总书记在科技创新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农工党中央主席陈竺率农工党中央调研组于6月6日赴上海张江,就生物医药领域科技创新的重点目标任务,以及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等关键问题开展调研。

在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是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上海“双自联动”建设科创中心的核心区,国家级生物医药科技产业基地张江,在上海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创中心的过程中,有望发挥重要的引领作用。

6月6日下午,由陈竺主席率队的农工党中央调研组,就生物医药的创新发展问题,在位于张江高科技园区的复旦大学药学院召开了座谈会。来自科研院所和医药产业的10名代表,在会上踊跃发言。

其中,中科院上海药物所副所长李佳的发言,格外引人注目———2015年,上海药物所递交了一份漂亮的研发答卷,完成项目成果转让15个,金额达到8亿元。不仅如此,上海药物所2015年还实现了一个重要突破,5个1.1类新药获得临床批件。这个数字在全国所有新药临床研究申报单位中,与江苏恒瑞并列第一。

李佳说,8亿元相当于上海药物所过去5年(2010-2014年)项目成果转化金额的总和。之所以能够实现项目成果转化的集中开花,主要还是得益于该所在建设中科院创新药物研究院的过程中,大力推动了多项改革,尤其是体制机制的改革。

8亿元背后的思考

上海药物所的成绩,让参加座谈会的人深受鼓舞,也引发了参加座谈会的代表之一、勃林格殷格翰(中国)生物药业总经理罗家立博士更多的联想和思考。

“8亿元的确让人非常振奋。但实际上,我们转移的每个项目可能都拥有80亿元、800亿元这样的价值,只是受限于目前的药品生产许可与上市许可的‘捆绑式’制度管理(申报一个新药上市的同时还要一并申报自身的生产线和生产能力),很多药品的研发机构只能忍痛割爱‘卖青苗’,在临床阶段选择了成果转让。”罗家立说,新药的研发周期长、技术门槛高、资金投入大、风险高,新药研发机构或个人如果把新药研发成果和技术转让给生产企业,由药企上市生产经营,创新研究所获得的收益就比较有限;而如果把产品自行上市经营,研发机构或个人就必须投资建设生产线,大大增加投资的压力和风险。

 而那些“青苗”买主,大都是国际知名的外资医药企业。也就是说,受限于没有生产设施,我们国内的医药研发机构在承担了前期的投资和研发风险之后,往往在临床阶段被迫选择了项目转让,从而失去了继续抚养“自己孩子”的机会。

 “我们了解到,不少像上海药物所这样的科研院所,都很乐于和知名药企合作,把‘孩子’交给他们从而实现项目成果的转化、转让。我认为,如果科研院所能够拥有产品并永远享受这个产品的市场价值,将更能激发研发新药的创新活力。”罗家立在座谈会上强调。

 这种“更能激发创新活力”的路径,其实我国也正在探索。

 201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通过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北京、上海、河北、山东等10省市成为首批试点单位。在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试点地区,药品研发机构或个人可以和生产企业分离,研发机构或个人可以通过合同生产(CMO)的方式,委托生产企业加工生产药品。事实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也是国际惯例。

 在罗家立看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的实施,打通了药物创新研发的最后一公里。这种生产许可和上市许可两证分离的制度,从根本上实现了让研发者永远拥有项目,生产者只负责提供生产服务,避免了研发企业在技术转让后而造成的研发和生产乃至后期的质量监管相脱节的现象。

节约投资成本,优化企业产能

张江,是国内较早探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的医药基地。再鼎医药,是张江园区最早受益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的企业之一。

再鼎医药首席运营官巫荟博士在座谈会上介绍,再鼎医药的主要研发领域是用于肿瘤和免疫治疗的抗体和蛋白质,这个领域如果自己建立生产基地需要花费上百亿美元的资金,还需要很多特殊的人才支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以后,再鼎医药和同样地处张江的全球最大抗体药CMO生产企业———勃林格殷格翰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将其中一个马上进入临床一期的产品,委托勃林格殷格翰来加工生产,不再自身另建生产工厂和申请GMP认证,大大节约了投资成本。

除了有利于激励并加速创新药物的研发上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还有利于现有药品生产企业提高产能,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

实际上,药企的产能过剩,和我国当前生物医药企业广泛存在的重复投资建设有关,也和我国是仿制药大国的现状有关。“历史上,为了保证药品管理的有序性和药品安全的可追溯性,国家实行药品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的‘捆绑’制度。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之后,既可以避免当前生物医药企业广泛存在的重复投资建设现象,还可以充分利用原有仿制药生产企业的厂房设备等,促进医药产业的集中和集约化生产。”出席座谈会的代表之一、华领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力介绍。

在申报药品上市持有人制度试点的过程中,陈力发现,药品上市持有人制度试点实施之前,一些已经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其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在实质上虽然也是CMO关系,但因为销售企业缺乏合法的上市许可证,而仅靠内部合同维系与生产企业的合作关系,在药品质量出现问题时双方比较容易造成纠纷。陈力建议,试点区域能够考虑批准这些已上市的“上市许可”产品也能够拥有上市许可证,从而实现将药品销售企业的利益和责任结合起来,更好地做好药品的质量监管。

风险管控是下一步工作重点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是医药领域的一项供给侧改革。其作为加快药物研发创新与产业化的有力法律保障,对于研发能力强但生产能力弱的广大中小型生物医药企业而言,可谓雪中送炭。试点区域的相关领导应密切关注在试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比如质量的风险管控等,并在药品上市后给予招采、医保等政策支持。”调研组成员之一、农工党中央专职副主席何维建议。

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陈凯先看来,风险管理应该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继续推进的工作重点。因为,目前我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试点范围涵盖了10个省市,范围较广,“风险管控应该成为试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转自:http://www.rmzxb.com.cn/c/2016-06-15/8679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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