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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公告背后的乱象整治:严打药品流通领域“挂靠”、“走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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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个药品经营企业而言,如果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认证,获得药品GSP认证证书,意味着这个企业就可以参与到药品市场竞争中去,进行正常的药品经营活动了;而药品GSP认证证书一旦被撤销,则意味着该企业必须停止一切药品经营活动。


2015年12月8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的一则公告在当地医药圈炸开了锅,因为该公告直接撤销了3家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GSP认证证书。该公告显示,因四川欣宏祥贸易有限公司、四川蓝怡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宏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药品分公司严重违反药品GSP规定,监管部门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药品GSP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撤销其药品GSP认证证书。


有业内人士称,“撤销药品GSP证书后想再获得,最快也要9个月,而这期间企业的供应链早就断了,这相当于宣判了企业的‘死刑’。”而随着监管部门对药品流通领域监管力度的加大,像这样的“死刑宣判”,将会越来越多地在全国各地出现。


 
医院药品现身经营企业,缘何?


2016年1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通告,称陕西广联药业有限公司等7家药品经营企业存在购销非法回收药品或为购销非法回收药品企业违法提供发票等违法行为,其中就有上述四川宏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药品分公司和四川蓝怡药业有限公司。


该通告显示,四川宏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药品分公司不仅存在销售药品不开具发票,在无实际药品购销业务情况下,使用虚开发票及伪造回款收据来冒充购进项目等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其还直接从非法人员手中购进不明来源的回收药品并销售。四川蓝怡药业有限公司也同样存在所销售药品无购销记录和票据等问题,还存在从非法渠道购入回收药品并销售的问题。因为监管部门从电子监管流向数据发现,这两个公司所售药品之前曾销往成都当地医疗机构。


药品电子监管码显示药品是在医疗机构,为何却会出现在药品经营企业?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一份“非法回收药品图例”中找到了答案。


从这份图例来看,某种药品从药品批发企业流通到医疗机构,患者用医保卡开出大量的这种药品,然后折价卖给非法回收药品的药贩子,药贩子找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开具虚假发票后,将回收来的药品转买给药品批发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再层层销售,药品便顺理成章地流通到了零售药店。在这一过程中,药贩子通过挂靠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在支付一定额度的税款或“管理费”之后,将自身无证经营药品行为“正当”化。


“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走票’行为,药贩子通过‘走票’,使其无证经营的药品离开了监管视线,游离于法律法规许可、规定的条件之外。而为‘走票’提供便利的药品经营企业,往来资金不使用企业统一账户,而是使用现金结算,且会出现药品购销凭证与验收、入库、养护、出库等记录不符的情形,同时还涉及出租出借许可证等违法行为。” 一位药品稽查人员说。


 
触碰药品流通“红线”,严惩!


2015年以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出台法规制度、专项整治、飞行检查等方式,不仅加大了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力度,而且对发现的严重违法法规行为也绝不手软,除了罚款外,还作出了撤销涉事企业药品GSP认证证书,甚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严厉处罚。


2015年6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出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将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纳入飞行检查的范围,并对被检查单位“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不配合情形进行了细化。这些规定从法规制度层面为监管部门及时发现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提供了重要手段。上述陕西广联药业有限公司等7家药品经营企业存在购销非法回收药品或为购销非法回收药品企业违法提供发票等违法行为,就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对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中发现的。


此外,针对陕西广联药业有限公司等7家药品经营企业存在购销非法回收药品或为购销非法回收药品企业违法提供发票等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仅停止了相关企业继续经营,还撤销了其药品GSP认证证书,并将处罚决定予以公告曝光。


“撤销药品GSP认证证书对一个药品经营企业来说本来就是致命的,而公告曝光又进一步使得违规企业的声誉受损,即使其以后重新通过药品GSP认证,也很难在竞争激烈的药品市场有所作为了。”上述业内人士说。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官网发布的撤销药品GSP认证证书的公告,记者粗略做了统计:2015年,广东、吉林、四川、重庆、甘肃、陕西、山东、江西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撤销药品GSP认证证书118件,其中广东省局就撤销药品GSP认证证书56件,占到总数的近一半。这意味着这些企业已被判了“死刑”。


“监管部门要的就是这种效果。通过撤销药品GSP认证证书,不仅要严惩违法违规的药品经营企业,还要对其他企业形成一种震慑力,让他们明白有些‘红线’不可碰,进而促使其依法经营。”一位从事多年药品GSP认证的监管人员说。


 
药品经营市场整治,持续!


2015年12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公告,要求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2016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药品经营活动。与此同时,还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对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逐一核查,督促其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对《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仍未通过认证的企业,必须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依法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要加强对已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撤销其药品GSP认证证书,公开相关信息,并依法立案查处;对屡查屡犯的,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后续申请药品GSP认证企业,要严格现场检查,不得下放认证检查权限。


对此,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6年1月5日~8日,由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处工作人员带队到广州、中山、珠海、佛山等地,会同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了15家未通过药品GSP认证的药品批发、连锁企业。从检查情况看,其中8家已不具备相应经营条件;6家正积极整改,准备申请认证;另外一家因劳务纠纷被法院查封。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不仅在今年元旦后启动了对未通过药品GSP认证企业停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而且还要求辖区内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已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飞行检查,督促企业持续按照新修订药品GSP和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了为期半年的全省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血液制品、疫苗、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及治疗糖尿病、高血压、心血管类疾病药品等品种,严厉打击药品流通“挂靠”、“走票”及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突出问题,对严重或屡次违反药品GSP的企业,将撤销其药品GSP认证证书。


“药品GS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实行的一种强制性认证,它对提高和保证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药品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需要监管部门不仅要在药品GSP认证过程中严格检查审核,而且还要强化药品GSP认证的后续管理,要持续不间断地重拳整治药品经营市场,防止企业药品GSP认证后出现‘回潮’现象。” 上述从事多年药品GSP认证的监管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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