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部分产品价格确认(第一批)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按照《山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文件》(SDSYPJZCG-2015)及《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议价规则》相关规定,现将确认部分产品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企业应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至8月12日17:00对拟中标参考价格进行确认。逾期不确认的,视为废标。未在本次价格确认范围内的其它产品确认时间另行通知。
2、操作方法详见《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确认操作说明》。
3、咨询电话:0531-67873123,67873167(受理大厅),67873135(技术支持)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6年8月10日
附件: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议价规则
一、以国家卫计委药品基本数据库现行有效采购价格作为拟中标参考价制定依据。基本数据库包含24个省(市、区)的中标价数据,24个省(市、区)分别是北京市、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安徽省、浙江省、江西省、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二、过保护期的专利药品及境外生产的药品参照全国各省级最低中标价格确定拟中标参考价;且该类药品中标价格与全国价格实行联动,原则上以三个月为周期进行一次价格调整。
三、其它投标产品根据在上述省份中标数量多少确定拟中标参考价。
中标省份数量 |
拟中标参考价 |
≥10 |
不得高于上述省份中最低5省(市、区)的平均价 |
5-9 |
不得高于上述省份中最低3省(市、区)的平均价 |
≤4 |
不得高于上述省份中最低中标价 |
四、投标产品无参考数据的,参照本企业同通用名下本次其他中标产品,按照差比价规则确定拟中标参考价。如该企业同通用名下本次无中标产品的,参考本企业同通用名下剂型规格最接近的产品在上述省份中标情况,按上述规则确定拟中标参考价。
五、按上述规则仍无法确定中标参考价的,投标产品的拟中标参考价不得高于同一竞价组其他产品中标价格;同一竞价组无中标产品的,不得高于下一竞价组同类产品中标价格。
六、第二、三竞价组的产品中标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前一竞价组产品中标价格。
七、同一生产企业同通用名产品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不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产品应保持合理价差关系。
八、拟中标产品原则上不得高于我省现行中标价格及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
九、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平台对拟中标参考价进行确认。逾期不确认的,视为废标。将拟中标价格将通过平台进行公示,同时组织医疗机构对拟中标参考价与目前实际采购价格进行比对。
十、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公布中标结果。
本文来源于医药云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