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深化县级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价格调整、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支付等综合改革。
(一)全国所有县(市)重点完成以下改革任务:
1、组建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医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院长选聘、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落实县级公立医院人事管理权、副职推荐权、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权、年度预算执行权等经营管理自主权。探索建立现代公立医院管理制度,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医院的行政级别。
2、制定并实施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明确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设备配置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开规划执行情况。严禁县级公立医院自行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对超规划建设或自行举债建设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巩固取消药品加成的改革成果。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同时,健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补助、改革医保支付方式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的补偿机制。
4、合理核定县级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创新编制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
5、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力争80%以上的县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6、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本省(区、市)、市(地)级确定的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将控费目标分解到各县级公立医院,定期公示医疗费用增长情况。
(二)综合医改试点省的县(市)要在协调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上力求突破,在完成以上6项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以下4项任务:
1、推动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
2、推动理顺基本医保管理体制,统一经办管理,可进行设立医保基金管理中心的试点,承担基金支付和管理,药品采购和费用结算,医保支付标准谈判,定点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结算等职能,充分发挥医保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医院和医生的监督制约作用。
3、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和“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降低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和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消耗的卫生材料费用。
4、在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中执行“两票制”,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在江苏省启东市、安徽省天长市、福建省尤溪县、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工作,挖掘亮点、总结经验、凝练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4县(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完成以上10项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以下4项任务:
(一)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化解符合条件的县级公立医院长期债务。
(二)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下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消耗的卫生材料费用下降到20元以下。
(三)实行医保按病种付费的病种(病组)数不少于100个,覆盖40%以上的出院病例数。
(四)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
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工作,各省(区、市)要认真总结排名靠前县(市)的改革经验并加以推广,将经过实践检验、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上升为政策和制度;鼓励全国各县(市)按照综合医改试点省和示范县(市)的标准,自我加压,深化改革,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对排名居中的县(市),要加大改革推进力度,提质增效,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政策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和领域,强化“三医”联动和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推动改革迈上新台阶。
对排名靠后的县(市),要重点加强指导和引导,补短进档,加强医改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协调推动,充实改革队伍,加强改革力量。
省、地市、县三级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问责机制,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情况纳入对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省、地市两级医改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新经验、新亮点,主动掌握新情况、新问题,并向上级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