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8号)的有关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药物溶出仪机械验证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6年4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联系人:牛剑钊
电子邮件:fzy@nifdc.org.cn
附件:药物溶出仪机械验证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药物溶出仪机械验证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一、概述
为进一步推进仿制药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要求,制定本指导原则。
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工作中,为保证体外溶出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重现性,所使用的溶出仪应能够通过本指导原则的各项机械验证技术指标,还应按《中国药典》的要求采用溶出度标准片(如水杨酸片)对仪器进行性能验证试验,均需符合规定。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体外溶出试验中,《中国药典》2015年版通则0931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第一法(篮法)和第二法(桨法)所用溶出仪的机械验证。
二、机械验证的测量工具
溶出仪的机械验证,应将待测部件置于正常溶出试验位置,由相关技术人员使用适宜的测量工具测量各项机械参数。
可采用单一测量工具(如倾角仪、同轴度测量工具、摆度表、深度表、转速计和温度计等),也可采用模块化集成测量工具。不论哪种测量工具,均应在检定合格周期内使用,并能够进行量值溯源。
三、机械验证的周期
溶出仪在安装、移动或维修后都应对其进行机械验证。除另有规定外,通常每六个月对溶出仪进行一次机械验证。如果在试验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对溶出仪进行机械验证。若溶出仪不常使用,可适当延长验证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四、机械验证前的检查
溶出仪的仪器装置除应符合现版《中国药典》2015年版通则0931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第一法(篮法)和第二法(桨法)的要求,还应目视检查以下部件:
(一)溶出杯。杯体光滑,无凹陷或凸起,无划痕、裂痕、残渣等缺陷。
(二)转篮。篮体r无锈蚀,无网眼堵塞或网线伸出,无网眼或篮体变形等现象。
(三)篮(桨)轴。篮(桨)轴上无锈蚀现象,桨面涂层(Teflon或其他涂层)光滑、无脱落。
五、机械验证的流程
使用适宜的测量设备,按以下步骤对溶出仪进行机械验证。
(一)溶出仪的水平度
在溶出杯的水平面板上从两个垂直方向上测量,倾斜度均不得超过0.5°。
(二)篮(桨)轴垂直度
紧贴篮(桨)轴测量垂直度,再沿篮(桨)轴旋转90°测量,每根篮(桨)轴两次测量数值均不得超过0.5°。
(三)溶出杯的垂直度
沿溶出杯内壁(避免触及溶出杯底部圆弧部分)测量垂直度,再沿内壁旋转90°测量,每个溶出杯两次测量数值均不得超过1.0°。
(四)溶出杯与篮(桨)轴的同轴度
篮法:一个测量点位于篮上方距篮上缘2mm,另一个测量点位于篮上方距篮上缘60mm。
桨法:一个测量点位于桨叶上方距桨叶上缘2mm,另一个测量点位于桨叶上方距桨叶上缘80mm。
在上述两个测量点,每个溶出杯轴心与篮(桨)轴轴心的偏差均不得超过1.0mm。
通过了垂直度与同轴度验证的篮轴、桨和溶出杯均应编号,在溶出杯上缘与固定装置相连的位置上做好标记。在进行溶出度试验时,应将各篮轴、桨和溶出杯放在原已通过验证的位置上,保持各溶出杯与固定装置的相对位置不变。为满足同轴度要求,在调整了溶出杯的位置后应重新验证其垂直度。
(五)篮(桨)轴的摆动
在篮(桨叶)上方20mm处测量。篮(桨)轴以每分钟50转旋转时,连续测量15秒钟,每根篮(桨)轴的摆动不得超过1.0mm。
(六)篮的摆动
在篮下缘处测量。篮轴以每分钟50转旋转时,连续测量15秒钟,每个篮的摆动不得超过1.0mm。
通过了摆动验证的篮应编号,在进行溶出度试验时,应将各篮放在原已通过验证的位置上,保持与固定装置的相对位置不变。
(七)篮(桨)的深度
测量每个溶出杯内篮(桨)下缘与溶出杯底部的距离,均应为25mm±2mm。
(八)篮(桨)轴的转速
将篮(桨)轴的转速设定在每分钟50(100)转。连续记录60秒,各篮(桨)轴的转速均应在50(100)±4%转范围内。
(九)溶出杯中的温度
设定好溶出仪的水浴温度,取水900ml注入各溶出杯中,待温度恒定后,测量各溶出杯内溶出介质的温度,均应为37℃±0.5℃。
(十)振动
溶出仪运转时,整套装置应保持平稳,溶出仪任一部分(包括所处的环境)不应产生明显的移动或振动(≤0.1mil)。